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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共同体:秩序法哲学的核心理想及超越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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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成伟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54-58,共5页
秩序法哲学萌芽自格老秀斯,形成于普芬道夫,它的核心理想是要塑造一种法理共同体。法理共同体超越了政治共同体的权力至上理论,改为强调法律的支配地位;弥合了传统政治体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二元对立,强调法权结构的平等。秩序法哲学... 秩序法哲学萌芽自格老秀斯,形成于普芬道夫,它的核心理想是要塑造一种法理共同体。法理共同体超越了政治共同体的权力至上理论,改为强调法律的支配地位;弥合了传统政治体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二元对立,强调法权结构的平等。秩序法哲学试图通过法则和权利给政治秩序施加规范性约束,从而实现社会和平、合作和团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秩序法哲学 政治共同体 理共同体 律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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