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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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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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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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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9-5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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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清华大学文科专项课题“网络时代刑法理论的体系性创新”(2019THZWLJ04)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课题“网络犯罪与智慧司法的前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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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适配于对传统言语暴力的处理。网络暴力不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要在以“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对网络暴力的应对。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的是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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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暴力
网络犯罪
积极保护义务
平台治理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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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bullying
Network Crime
Positiv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Platform Governance
Func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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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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