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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积极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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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奇飞
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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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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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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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 ,尽管积极安乐死在学术界存在大量争论 ,但在现实中却真实地存在 ,且其数量可能远远超过了我们的估计 ,应该通过立法使严格条件下的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从而避免积极安乐死在民间的滥用 ,而且这项立法工作有必要立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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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立法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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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tive euthanasia
legislation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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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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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软家长主义下积极安乐死的刑事治理轻缓化路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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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智宇
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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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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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183-19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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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积极安乐死虽然在国外立法和我国舆论中不乏支持声音,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仍然持保守态度。我国刑法对待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持有罪的态度是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管控下限制人们自我决定权的结果。但是法律家长主义随着时代变迁与理论深化,正在走向软家长主义。对待积极安乐死问题虽仍然不能无罪化处理,但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特点,可以在司法评价中通过量刑轻缓、缓期执行等方式表达法律对积极安乐死的否定性评价与值得宽宥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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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帮助自杀
法律家长主义
软家长主义
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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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tive euthanasia
assisted suicide
legal paternalism
soft paternalism
right to self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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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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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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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恒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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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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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78-85,119,共9页
-
文摘
积极安乐死是指为减轻病人之痛苦,基于善意而采取积极措施以缩短处在弥留之际的病人的生命,让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得以安乐、幸福地死亡。世界上目前明确承认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仅仅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个国家,其能否合法化一直是各国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人们从一开始对安乐死无法接受转变为接纳包容,是社会生死观进步的体现。为了满足越来越多人安乐死的意愿,为安乐死寻求出罪路径必不可少,如此能够避免对那些出于善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家属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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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可行性
合法化
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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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tive euthanasia
feasibility
legalize
the path of ou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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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3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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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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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玉柱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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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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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视界》
2013年第23期179-181,共3页
-
文摘
安乐死是受到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乐观、坦然的面对死亡。面对我国安乐死案例的增多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我国学界对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着重研究积极安乐死,主要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分析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并通过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的比较,深入论证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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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非罪化
犯罪
故意杀人
-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安乐死合法性的存在主义哲学辩护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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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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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医学部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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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45-4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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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3BKS110)
2023年教育部高校思政课教师研究专项青年项目(23JDSZK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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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安乐死根据执行方式可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根据病人同意方式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存在主义的生命哲学精髓可概括为“存在的超越性和选择的价值性、死亡的自由性和生命的创造性”。从存在主义哲学视角来审视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消极安乐死基于存在的超越性,让生命有尊严、自然地离开;积极安乐死基于选择的价值性,让生命走向本真的存在;自愿安乐死尊重死亡的自由性,让生命死得其时、获得一个圆满的结局;非自愿安乐死从反面论证了生命的创造性,让生命成就社会幸福、实现完美的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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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
存在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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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ssive euthanasia
active euthanasia
voluntary euthanasia
involuntary euthanasia
existential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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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05
[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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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软家长主义视野下实施安乐死的刑法构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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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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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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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1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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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XDCX2022Y020)。
-
文摘
实施安乐死的罪与罚,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生命法益的自我决定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的争论长久不休。我国司法实践中,支持法律家长主义有罪论,对实施安乐死采用必罚主义。但实施安乐死从教义学上入罪存在构成要件的否定、共犯责任的排除、被害人同意体系缺失生命法益这三大障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平衡法律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主义,软家长主义的发展给争议的解决带来了契机,能够在保障生命法益的同时赋予生命法益有限的支配权。刑法对此的回应便是明确嘱托杀人或帮助自杀的独立罪状与罪名,并辅以实施安乐死的正当出罪事由,实现对实施安乐死有限入罪,扭转实施安乐死案件有罪类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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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软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正当事由
-
分类号
D91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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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立法角度看末期病人积极安乐死之合法化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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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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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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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9年第10期56-57,共2页
-
文摘
随着21世纪人权观念逐步发展成熟,人们开始逐渐正视死亡话题。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安乐死也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议题。目前,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主要涉及两个争议:一是人们在临终前是否可以选择安乐死作为自身死亡的方式。二是能否将这种选择的权利合法化。本文将从研究目的开始谈起,侧重从立法角度研究我国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对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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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阻却违法事由
受嘱托杀人
帮助他人自杀
立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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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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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安乐死立法之考察与研究
被引量: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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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彬
姜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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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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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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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
项目编号:03BFX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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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日本成文法律目前尚无关于安乐死的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典型的判例已经对安乐死合法的条件做出了界定。日本社会和民众绝大多数能够接受消极安乐死,但是强烈反对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属于日本刑法上的杀人罪行为,但是量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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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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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uthanasia, passive euthanasia, active 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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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52
[医药卫生—内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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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安乐死探究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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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莉
孙咏梅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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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白求恩医科大学
内蒙古民族师院政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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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57-61,共5页
-
文摘
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应属于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目前国情不适合实施安乐死。我国应尽快扫清实施安乐死的各种障碍,为安乐死的早日合法化创造条件。在有关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安乐死的条件下,“两高”应对此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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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排除犯罪性行为
社会危害性
消极安乐死
故意杀人罪
刑法理论
医务工作者
人道主义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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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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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浅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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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张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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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白求恩军医学院护理系
河北省军区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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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军医》
2000年第4期48-49,共2页
-
文摘
临终关怀(Hospice Care)作为一项新兴的医疗事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高度文明的标志,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能认识和接受临终关怀,而对安乐死所持态度却大相径庭,有的人则认为临终关怀就是安乐死,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差异,需正确认识,加以区别。1 临终关怀之概念 欲解释临终关怀,首先应了解“临终”这个概念:凡由于疾病或事故而造成人体主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趋于衰竭,生命活动走向终结的状态即为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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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临终病人
积极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
消极安乐死
服务对象
浅探
生理功能
社会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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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48
[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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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安乐死人群调查刍议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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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毅
阮秀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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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千佛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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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2期20-22,共3页
-
文摘
安乐死(Euthanasia)系指患有不治之症而又处在危重濒死状态的患者,由于不堪忍受精神上及肉体上的极端痛苦,在本人要求和亲属同意下,经医生用人为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终止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可划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被动)安乐死两种。前者是指患者疾病在近期内没有丝毫希望,用积极的办法(如注射杜冷丁)加速其死亡;后者是指撤除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医疗措施,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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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人群调查
医生
积极安乐死
生命质量论
生命神圣论
人的生命
濒死状态
医疗措施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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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
[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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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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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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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第一军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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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9年第3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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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千百年来,医生们一直严格地遵守着一条职业道德准则: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及人类自身的不断变化,许多传统观念正面临着新的有力的冲击。安乐死这一新的概念,正在悄悄地改变着人们对于“死”的伦理学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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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极安乐死
传统观
积极安乐死
医生
植物人
医务工作者
医疗技术
职业道德准则
救死
维持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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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
[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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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安乐死”与法律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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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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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44-4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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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去年陕西省汉中某医院发生的“安乐死”案件(见1988年1月31日《健康报》)在全国各界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赞成的、反对的、折衷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安乐死”问题。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英文叫Euthanasia,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的解释,将病入膏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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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病人死亡
法律
被害人
故意杀人罪
人工呼吸器
无痛苦
授权医生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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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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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安乐死及其伦理道德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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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紫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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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护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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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学报》
1990年第1期85-8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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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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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自愿安乐死
伦理道德
无痛苦
濒死状态
消极安乐死
病人死亡
患者
医生
全过程
积极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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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1
[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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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安乐死与医学目的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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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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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4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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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安乐死与医学目的徐萍医学的对象是人,是人的生命。医学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和延长病人的生命,而且还注重生命存在的社会价值。当优生学被承认后,以安乐死为代表的优死学,来自人们生命末端的一系列生死攸关的伦理问题,又突出地摆在人们的面前。本文试就安乐死与医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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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医学目的
积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植物人”
生命质量
自愿安乐死
社会价值
伦理问题
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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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
[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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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为“安乐死”立法
被引量: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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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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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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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期126-1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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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安乐死,有这样一组统计数字: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93.6%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占90%,一般人群为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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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积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社会危害性
赞成者
医务人员
犯罪故意
故意杀人
危重病人
不同人群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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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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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外医学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被引量: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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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建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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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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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4期6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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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死亡标准 自从1968年哈佛医学院提出四项较权威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后,西方各国便掀起了一股死亡立法的浪潮。最早的死亡立法是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该法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承认脑死亡可以作为人体死亡的判断标准。1974年,加拿大曼氏托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法定死亡定义:“一个人的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的停止时,称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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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亡标准
积极安乐死
脑机能
哈佛医学院
美国堪萨斯州
国外医学
统一州法委员会
定义法
人体器官
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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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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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安乐死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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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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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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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1997年第4期167-16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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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乐死
人道主义
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
死亡方式
医务人员
医生
减轻病人的痛苦
麻醉剂
晚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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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9
[医药卫生—法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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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命伦理学公众意见调查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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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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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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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2期15-2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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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医学对生命控制的力量日益增大,人类的生和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伦理学难题。了解公众对这些难题的想法、观点,是进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必需的。为此,笔者于1988年6月在济南市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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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厂组
消极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研究
公众意见
积极安乐死
安乐死观念
婴儿
学院
济南市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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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
[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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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民法典草案立法建议稿·人格权编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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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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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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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私法》
CSSCI
2018年第2期82-98,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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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8年4月,笔者有幸收到中山大学法学院转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2018]12号文件,征求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在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中,我对人格权编格外关注。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学术界争议热烈。个人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将有关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应属当然的逻辑结果。另,《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民法通则》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则不然,立法者的理念有一个变化,把人身关系调整到前面,而把财产关系调整到后面,显然立法者把人身关系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这表明立法机关对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如果人格权能够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不仅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而且也为未来人格权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立法空间。但从目前民法典编纂的情况来看,人格权编草案的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只有简短的49条。人格权问题相当复杂,简短的49条恐难以应付现实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复杂案件,在未来的适用中难免会出现挂一漏万、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精神安宁、良心自由、积极安乐死、放弃治疗、缓和医疗、临终关怀、生前预嘱、性自主权、负面信息、平衡报道、回应报道、连续报道、更正报道、小型群体组织的名誉权等很多重要内容均应当予以规定,因此建议对人格权编的立法草案进行大幅度的增补。本人将个人起草的人格权编立法建议提供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计124条,以供参考。现将立法建议稿进一步进行了修改,以求教于高明,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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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权
独立成编
自然人
名誉权
荣誉权
积极安乐死
姓名权
性自主权
名称权
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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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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