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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误解与澄清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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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昌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71-190,共20页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所谓"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认为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契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举证者举证"的证明政策,而且符合当前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所谓"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认为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契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举证者举证"的证明政策,而且符合当前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些观点不仅在比较法上存在严重误解,而且没有认识到刑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更缺乏对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充分关照,因此,这些观点不足以成为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依据。相反,由于存在因客观败诉风险而导致的证明必要,当下亟需强化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的"照顾义务",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抗辩事由 证明责任 说服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 证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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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证明责任转移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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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江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6-101,共6页
涉案企业合规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源于当前企业刑事归责理论的转型、实体法维度的证明成本理论和程序法维度的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分为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法律推定事实的反证、程序性抗辩事由的证明三... 涉案企业合规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基础源于当前企业刑事归责理论的转型、实体法维度的证明成本理论和程序法维度的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分为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法律推定事实的反证、程序性抗辩事由的证明三种类型。事前合规应归类为企业合规证明责任转移的积极抗辩事由,若企业能够证明其事先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可否定犯罪的成立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事后合规应归类为企业合规证明责任转移的程序性抗辩事由,若企业能够证明合规整改成功并提交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证据材料,可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被依法提起公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证明责任转移 积极抗辩事由 程序性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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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规官更须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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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仁志 《企业管理》 2022年第11期14-18,共5页
2022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增加了首席合规官的职权及其责任的规定,这表明中央企业... 2022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增加了首席合规官的职权及其责任的规定,这表明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从以鼓励为主变为强制合规,对合规责任的追究有了规范文件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席合规官 合规风险 内部责任风险 外部责任风险 积极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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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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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2-133,共12页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对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还要承担法律推定所转移的证明责任。推定在证明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转移部分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只能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同位阶的其它法律创设。推定的设置必须遵循期待可能性原则。事实推定本质上就是推论,不得以事实推定转移任何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 积极抗辩事由 消极抗辩事由 推定 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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