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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适用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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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争鸣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645-3652,共8页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指通过积极确权模式和行为规范模式进行民法上的保护,其注重个人信息的私益性,从不同维度来看具备相应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其局限性也带来了人们对私法保护模式的重新审视。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虽然在一定层面上弥补...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指通过积极确权模式和行为规范模式进行民法上的保护,其注重个人信息的私益性,从不同维度来看具备相应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其局限性也带来了人们对私法保护模式的重新审视。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虽然在一定层面上弥补了私法保护的漏洞,但由于立法执法及监管的不完善,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些许瑕疵。通过分析个人信息的公私法保护局限性及探究信息划分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接橥个人信息公私法保护各自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机制,厘清公私法保护的界限,以便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保护 公法保护 积极确权模式 行为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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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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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亚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6-103,共18页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应用,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收集利用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何为个人信息?如何配置权利?答案应建立在法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二元价值平衡基础上。美国和欧盟代表两种不同的取舍模式。介于二者之间...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应用,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收集利用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何为个人信息?如何配置权利?答案应建立在法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二元价值平衡基础上。美国和欧盟代表两种不同的取舍模式。介于二者之间,中国早期采纳"美国式实践",近来又转向"欧盟式立法",后者彻底开放了个人信息的边界。为兼顾信息开发利用价值,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宜作合目的性限缩和情境化改造。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美欧正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中国属于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这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合规指引,但个人信息主体的法益保护范围只能根据相对人的行为界限作反推,解释论上因此丧失了法益保护的裁量空间,进而难以对承载不同法益内容的身份和行为信息提供差别化保护。解释论之矫正需引入人格权概念作为裁量平台,以此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比较权衡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价值 积极确权模式 行为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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