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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安全风险刑法规制之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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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利 黄诗雯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期73-85,共13页
风险视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部分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回应,扩大了刑法对生物安全的保护范围。然而,刑事立法将生物安全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归结为传统公共卫生法益并不合适。传统公共卫生法益的“低政治”技术... 风险视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部分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回应,扩大了刑法对生物安全的保护范围。然而,刑事立法将生物安全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归结为传统公共卫生法益并不合适。传统公共卫生法益的“低政治”技术指标属性和“人类中心主义”规范视角导致刑法在规制生物安全风险方面存在位阶失衡、射程失准和功能失范的问题。法益理论的落后带来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混乱。因此生物安全的法益认定应坚持积极预防主义,积极预防主义具有正当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同时基于法益保护早期化、抽象化的积极预防主义理念,在法益内涵上应当确立生物安全法益乃是一种新型复合法益,不仅包括通常的生命、健康法益,还包括集防范自然生物风险的生物安保价值和防范人为生物风险的生物防御价值于一体的“总体国家安全”以及包括人之自主性、目的性、平等性的“人类尊严”等抽象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法益 积极预防主义 总体国家安全 人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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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犯罪的法益侵害与规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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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佳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714-723,共10页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样态 侵害法益 积极预防主义 犯罪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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