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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治建设与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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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福东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4期117-119,共3页
在多元主义条件下,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成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我们应该增强立法的过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交涉性,形成话语共识,推进民主立法。我们应该在行政性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纳入对话与论辩、沟通与协商、调解与和... 在多元主义条件下,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成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我们应该增强立法的过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交涉性,形成话语共识,推进民主立法。我们应该在行政性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纳入对话与论辩、沟通与协商、调解与和解的因子,寻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适当比例。我们应该在司法审判领域进一步注重程序正当、民主参与、平等对话、理性论辩等原则,寓合理的可接受性于法律论证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主义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民主立法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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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及其当下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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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燕 《社科纵横》 2012年第3期73-75,共3页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的用以摆脱市场崇拜或国家崇拜"两难处境"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关照在于,实现非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在程序过程和交往形式层面的"耦合"。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内里的"问题意识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当下的隐喻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 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 法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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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哈贝马斯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的一个尝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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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28-134,共7页
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 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通程序的建构,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通过平等的交往对话,实现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形式法范式 福利法范式 交往理性 交往行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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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序主义进路——从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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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启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0-47,共8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要求,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成巨大挑战。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通过释放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里的潜能,克服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改变并加深人们对权利观念的理解,促进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商谈,从而以程序化的方式化解各阶层的利益与价值冲突,改革我国社会的治理体系,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挑战,促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会多元化 权利观念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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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主义:论证逻辑和时代际遇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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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德明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49-64,共16页
法律程序主义以一种超越法律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姿态,将法律程序界定为摆脱法律的形式和实质之范畴对立的根本路径,赋予程序以不依赖于结果作为评价标准的独立价值,鼓吹程序在法治事业中的中心地位。法律程序主义理论有其系统的论证逻... 法律程序主义以一种超越法律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姿态,将法律程序界定为摆脱法律的形式和实质之范畴对立的根本路径,赋予程序以不依赖于结果作为评价标准的独立价值,鼓吹程序在法治事业中的中心地位。法律程序主义理论有其系统的论证逻辑,这种逻辑并不完全超验,有其现实的社会生活基础,法律程序主义是风险社会的时代际遇。中国应倡导法律程序主义并创生一条独特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程序主义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实质主义 法律商谈论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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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主义范式视野下的建制化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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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芳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2年第6期184-185,共2页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以主体间性哲学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主权为依归,避免了形式法的"工具理性"对实质正义的遏制和福利法对自由的侵害。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重点在于民主程序的建制化,而由于民主过程存在被"策略行为"腐...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以主体间性哲学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主权为依归,避免了形式法的"工具理性"对实质正义的遏制和福利法对自由的侵害。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重点在于民主程序的建制化,而由于民主过程存在被"策略行为"腐蚀等难题,民主程序建制化必须围绕公民的民主人格的培养和民主程序的制度性创建来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主义法律 民主程序 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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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预设到法律形式:立法方法论基础初探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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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志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0-66,共7页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方法,其中包含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在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前提下,运用商谈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将价值整合为共识进而作为立法的价值预设;将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统一到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之下,这既是对价值共识进行实践设计,同时也为立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统一于通过主体间对话而达成共识的商谈理论之中,并通过立法民主程序得以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方法论 商谈理论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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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地“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对正来学者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关“建构”思想的想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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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云华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2期141-146,共6页
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有没有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法学讨论与批评的一大热点。然而,综观正来对中国法学去向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到,他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哲学理据,以反思与批... 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有没有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法学讨论与批评的一大热点。然而,综观正来对中国法学去向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到,他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哲学理据,以反思与批判我国对现代化范式集体"无意识"的法现象为前提;确立了他的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的情怀和主旨;并最终认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其实存在于"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中。所以,正来学者"无知"地"建构"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应该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现代性的、中国主体"在场"的、民主的法律愿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理想图景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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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被引量:16
9
作者 童世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1-48,共8页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既是现代哲学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实践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含义的哲学问题。从讨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或“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入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既是现代哲学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实践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含义的哲学问题。从讨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或“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入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了他所谓的“商谈的民主理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并设法在这个新的基础上批判资本主义现实、辩护社会主义理想。厘清哈贝马斯的政治—法律理论的复杂论证,研究这个产生于特殊语境的理论的可能的普遍意义,有助于我们思考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与规范 商谈的民主理论 程序主义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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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政治哲学视角下公共领域理性生活方式的构建
10
作者 王晶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30-34,共5页
对于良好生活秩序和理性生活方式的追求历来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理性生活方式的实现纳入其政治哲学的研究范畴,指出以商谈为原则的沟通和对话是理性生活方式构建的基本前提,话语活动的参与者通过平等有效的商谈制... 对于良好生活秩序和理性生活方式的追求历来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理性生活方式的实现纳入其政治哲学的研究范畴,指出以商谈为原则的沟通和对话是理性生活方式构建的基本前提,话语活动的参与者通过平等有效的商谈制定并遵守行为规范;程序主义法律体系的建制和保护是理性生活方式构建的根本保障,人权和人民主权、私人自主和公民自主通过此体系实现了统一和协调;以交往网络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是理性生活方式构建的理想空间,公共舆论和规范性共识在这个自由交流的空间内产生和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理性生活 商谈 程序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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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论哈贝马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11
作者 曾彩琳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15-18,94,共4页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是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其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对于重新审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分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新分析法学仅专注于法律事实性,而新自然法学则过于强调法律有效性,因而使各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困境... 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是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其对二者关系的分析对于重新审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分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新分析法学仅专注于法律事实性,而新自然法学则过于强调法律有效性,因而使各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困境。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律观试图弥合以往法学理论对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分裂,是对新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超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性 有效性 新分析法学 新自然法学 程序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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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系统间整合功能——基于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一种理解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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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伟志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6-75,共10页
哈贝马斯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出发,论证了法律充当社会性整合媒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我们据此可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与经济活动... 哈贝马斯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出发,论证了法律充当社会性整合媒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我们据此可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与经济活动系统之间的交往媒介,既是一个不断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获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知识系统,也是一个不断协调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冲突、促使两者交流和沟通的行动系统。正是因为经济法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功能,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律系统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经济法实现其系统间整合功能的路径,在于完善为协调两大系统的语言冲突和价值冲突所需要的各种程序建制。这种关于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路径的理论解说,对于理解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经济法 社会性整合媒介 系统间整合功能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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