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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之法的生成与意义——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观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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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翠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23-26,共4页
形式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实质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价值性,二者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以合法之法为核心,合法之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生成过程中主体间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谈论证程序。由于合法之法是承受者... 形式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实质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价值性,二者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治以合法之法为核心,合法之法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生成过程中主体间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谈论证程序。由于合法之法是承受者的"自我立法",因此必须得到遵守,这就实现了法律实用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合法之法就成为实现真正法治的根本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程序主义法治 合法之法 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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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暖室”:新程序主义法治观之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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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庄婧 《青年与社会(中)》 2014年第5期348-348,共1页
文章通过对季卫东教授《法律程序的意义--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及《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等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阐析,从而对新程序主义法治观的精髓进行概况和分析,寻找... 文章通过对季卫东教授《法律程序的意义--关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及《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等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阐析,从而对新程序主义法治观的精髓进行概况和分析,寻找到法治的“暖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制程序 实质法治 程序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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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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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洲 刘训智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3-609,共7页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 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践理性 交往理性 形式主义法治 程序主义法治 权威之法 合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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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行政化问题研究——以文化成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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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京效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113-116,共4页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但司法行政化是一种司法过程中充满了行政化的目的、方式方法、组织结构、原则以及效果而非司法内容本身,从而形成行政化操作的司法方式。司法行政化是程序法治主义不兴的表现,其形成受到...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但司法行政化是一种司法过程中充满了行政化的目的、方式方法、组织结构、原则以及效果而非司法内容本身,从而形成行政化操作的司法方式。司法行政化是程序法治主义不兴的表现,其形成受到传统社会中父权家长制下的差序格局产生的文化心理的影响。它是违背司法规律的,所以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去行政化被提到重中之重的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行政化 司法改革 法文化 程序法治主义 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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