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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现代法律功能属性的定位及对转型中国法治建构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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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东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9-86,共8页
哈贝马斯基于"内在批判"路径所建构的法哲学理论,既旨在为马克思主义填补"法学空区",亦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他认为,现代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制度化媒介,具有功能上的两... 哈贝马斯基于"内在批判"路径所建构的法哲学理论,既旨在为马克思主义填补"法学空区",亦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他认为,现代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制度化媒介,具有功能上的两重性:作为行动系统,它是现代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制度化组织手段;作为知识/符号系统,它具有"商谈之维",是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表现。基于此,可以把现代法治所发挥的政治功能概括为两个方面:形成基于"规则政治"的"常态政治",建构基于"共识政治"的"公意政治"。哈贝马斯程序主义的民主观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构的过程中探索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之间的"反思性平衡",从而为探寻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乃至整个现代转型道路)提供建设性的理论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内在批判” 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常态政治 公意政治 程序主义的民主观 转型期中国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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