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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理性反抗价值虚无主义的徒劳——就“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及其对中国法学发展之意义”和季卫东教授商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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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涛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4-91,共8页
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设问,企图通过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中国法学的自主发展提供一种新方向。季卫东则站在捍卫和发展现代化范式的立场,认为“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回答。本文认为邓正来之所以能够提... 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设问,企图通过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中国法学的自主发展提供一种新方向。季卫东则站在捍卫和发展现代化范式的立场,认为“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回答。本文认为邓正来之所以能够提出其设问,根本原因在于作为价值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危机已经成为全球现象,而基于程序性建构理性的新程序主义法学范式正是这一现象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之一,并不能构成对它的克服。因此,一种超越新程序主义范式的理论视野和实践诉求始终是被要求着的,它也要求我们在一种更广阔的思想版图中思考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和未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性危机 价值虚无主义 程序性建构理性 程序主义法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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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治建设与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2
作者 姜福东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4期117-119,共3页
在多元主义条件下,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成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我们应该增强立法的过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交涉性,形成话语共识,推进民主立法。我们应该在行政性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纳入对话与论辩、沟通与协商、调解与和... 在多元主义条件下,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成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我们应该增强立法的过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交涉性,形成话语共识,推进民主立法。我们应该在行政性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纳入对话与论辩、沟通与协商、调解与和解的因子,寻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适当比例。我们应该在司法审判领域进一步注重程序正当、民主参与、平等对话、理性论辩等原则,寓合理的可接受性于法律论证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主义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民主立法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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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及其当下隐喻
3
作者 崔燕 《社科纵横》 2012年第3期73-75,共3页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的用以摆脱市场崇拜或国家崇拜"两难处境"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关照在于,实现非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在程序过程和交往形式层面的"耦合"。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内里的"问题意识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当下的隐喻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 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 法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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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平等政治视域下法律范式的转型与挑战
4
作者 曾晞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8-23,共6页
随着多元主义时代的到来,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零和博弈、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试图通过构建一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来... 随着多元主义时代的到来,自由主义法律范式与福利国家法律范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境,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零和博弈、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试图通过构建一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来为相关的权利和平等问题提供协商的公共领域,从而解决法的合法性问题。但在女性主义批判理论家看来,公共领域的女性主义潜力被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预设抹除,结构性不平等带来的对边缘性群体的无意识压迫也未能进入哈贝马斯的考量之中。因此,一种旨在达成理解的对话能否免于话语霸权的干预,真正实现每个个体的自主性,仍有待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范式的转型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公共领域 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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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 被引量:19
5
作者 杨春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58-167,共10页
李慧娟事件引发了学界不少的争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官功能角色定位的思考。在比较法学以及价值层面上,法官应该成为一个能动主义者。为了避免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应该通过"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加以制... 李慧娟事件引发了学界不少的争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官功能角色定位的思考。在比较法学以及价值层面上,法官应该成为一个能动主义者。为了避免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应该通过"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加以制约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慧娟事件 法官 司法能动主义 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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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哈贝马斯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的一个尝试 被引量:9
6
作者 王明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28-134,共7页
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 通过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两大主流法律范式的分析、解剖,哈贝马斯指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法的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合理的民主程序即沟通程序的建构,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通过平等的交往对话,实现法的事实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形式法范式 福利法范式 交往理性 交往行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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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序主义进路——从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角度分析
7
作者 杜启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0-47,共8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要求,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成巨大挑战。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通过释放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里的潜能,克服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改变并加深人们对权利观念的理解,促进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商谈,从而以程序化的方式化解各阶层的利益与价值冲突,改革我国社会的治理体系,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挑战,促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会多元化 权利观念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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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被引量:8
8
作者 马长山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01-106,共6页
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根基,阐发了独特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其主旨是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取代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话语共识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陷于窘境的... 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根基,阐发了独特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其主旨是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取代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话语共识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陷于窘境的“自由主义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应由“程序主义范式”来取代;法律是制度和生活世界的中介,也是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管理权力的中介。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法律理性观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法律理性观的某种超越和变革,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交往理性 法律观 程序主义范式 生活世界 法治秩序 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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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理论与和谐社会民主建设——青岛“市民月活动”引发的思考
9
作者 姜福东 郭小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07年第10期84-87,共4页
从哲学层面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其交往行为等理论范畴与中国传统哲学具有相通性,可以运用到我们的社会中来,以形成一种主体间性的、理想的商谈情境。从政治层面看,该理论模式还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语境... 从哲学层面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其交往行为等理论范畴与中国传统哲学具有相通性,可以运用到我们的社会中来,以形成一种主体间性的、理想的商谈情境。从政治层面看,该理论模式还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语境中。我们应进一步培育自主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平等、自由、开放、论辩的公共领域。我们要借鉴程序主义范式,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更多体现在人人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和论辩过程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谈理论 交往行为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程序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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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预设到法律形式:立法方法论基础初探 被引量:15
10
作者 朱志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0-66,共7页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方法,其中包含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在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前提下,运用商谈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将价值整合为共识进而作为立法的价值预设;将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统一到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之下,这既是对价值共识进行实践设计,同时也为立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统一于通过主体间对话而达成共识的商谈理论之中,并通过立法民主程序得以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方法论 商谈理论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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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地“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对正来学者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关“建构”思想的想象 被引量:1
11
作者 潘云华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2期141-146,共6页
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有没有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法学讨论与批评的一大热点。然而,综观正来对中国法学去向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到,他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哲学理据,以反思与批... 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有没有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法学讨论与批评的一大热点。然而,综观正来对中国法学去向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到,他以知识社会学为视角,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哲学理据,以反思与批判我国对现代化范式集体"无意识"的法现象为前提;确立了他的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的情怀和主旨;并最终认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其实存在于"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中。所以,正来学者"无知"地"建构"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应该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现代性的、中国主体"在场"的、民主的法律愿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理想图景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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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法性的批判与超越——韦伯与哈贝马斯的法政治学思想比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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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峰 李海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09-115,共7页
自韦伯首先系统地研究合法性问题以来,围绕着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一直成为法政治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尔根.哈贝马斯以法兰克福学派特有的批判气质,以其交往行为理论重新构筑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不仅深刻剖析韦伯的合法性理... 自韦伯首先系统地研究合法性问题以来,围绕着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一直成为法政治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尔根.哈贝马斯以法兰克福学派特有的批判气质,以其交往行为理论重新构筑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不仅深刻剖析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病灶所在,而且以程序主义法范式赋予法律合法性新的证成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合法性 合法性危机 程序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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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系统间整合功能——基于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一种理解 被引量:7
13
作者 肖伟志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6-75,共10页
哈贝马斯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出发,论证了法律充当社会性整合媒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我们据此可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与经济活动... 哈贝马斯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出发,论证了法律充当社会性整合媒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我们据此可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与经济活动系统之间的交往媒介,既是一个不断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获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知识系统,也是一个不断协调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冲突、促使两者交流和沟通的行动系统。正是因为经济法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功能,使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律系统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经济法实现其系统间整合功能的路径,在于完善为协调两大系统的语言冲突和价值冲突所需要的各种程序建制。这种关于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路径的理论解说,对于理解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经济法 社会性整合媒介 系统间整合功能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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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价值共识与制度设计
14
作者 仲际昕 张强 《延边党校学报》 2010年第3期62-63,共2页
中国法治进程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法的社会效果的缺失或者说对"法的实质合法性"的质疑上,达成法的价值共识无疑是解决这一悖论的最好方式;制度法学的制度道德论破除了价值共识的神秘外衣,以交往、辩论的程式规范价值共识的方... 中国法治进程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法的社会效果的缺失或者说对"法的实质合法性"的质疑上,达成法的价值共识无疑是解决这一悖论的最好方式;制度法学的制度道德论破除了价值共识的神秘外衣,以交往、辩论的程式规范价值共识的方法值得借鉴;借用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范式"的理论作为实现法的价值共识的程序性要求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悖论 制度道德论 法的价值共识 程序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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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浅探
15
作者 凌彦君 《南方论丛》 2016年第4期9-15,共7页
事实性与有效性是贯穿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核心概念。事实性与有效性既互为前提、相互渗透,又存在张力。对事实性与有效性二者之间张力的消解构成哈贝马斯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哈氏的法哲学以交往理性以及由此而推衍出的商谈民主来消解法律... 事实性与有效性是贯穿哈贝马斯法哲学的核心概念。事实性与有效性既互为前提、相互渗透,又存在张力。对事实性与有效性二者之间张力的消解构成哈贝马斯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哈氏的法哲学以交往理性以及由此而推衍出的商谈民主来消解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张力,以重构的基本权利体系来消解法律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以程序主义法范式取代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以解决法治国的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事实性 有效性 交往理性 程序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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