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损害数额之酌定
1
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臺大法學論叢》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 羈束裁量
全文增补中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