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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的实体法视角检视及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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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炳权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3期160-172,共13页
置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下共同研究,是确立和实施人格权禁令的必然选择。人格权禁令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它与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的适用关系;它具有事前预防功能,区别于人格侵权损害赔偿请... 置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下共同研究,是确立和实施人格权禁令的必然选择。人格权禁令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它与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的适用关系;它具有事前预防功能,区别于人格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追溯性;它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虽然二者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叠,但不在同一程序轨道上运行。立法应当明确“人格权益”为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范围,且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适用前提。人格权禁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要处理好程序效益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其体现出来的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决定了有必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司法程序。该程序涉及的证据、担保、审查、执行以及程序性权利救济机制等问题,应紧紧围绕利益均衡原则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事前预防 人格权益 程序内在价值 程序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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