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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事再审制存在的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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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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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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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10期63-64,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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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凡存在皆合理” ,我国于 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确立了民事再审制。时至今日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 ,民事再审制自身的弊端也日显端倪。对其存废 ,学者们众说纷纭。而民事再审制作为一种补救机制 ,在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与意义 ,尚有存在的条件与空间。当然 ,并不是说它的存在就能解决、避免与克服司法审判中的所有问题。但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 ,民事再审制的确是当前相对有效的一种补救机制。我们应该不断完善 ,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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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再审制
民事诉讼法
司法
程序保障理论
权利制衡
程序制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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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 trying system for civil cases
right of entity
jurisdiction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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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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