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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制存在的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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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淑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10期63-64,74,共3页
“凡存在皆合理” ,我国于 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确立了民事再审制。时至今日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 ,民事再审制自身的弊端也日显端倪。对其存废 ,学者们众说纷纭。而民事再审制作为一种补救机制 ,在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与意... “凡存在皆合理” ,我国于 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确立了民事再审制。时至今日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 ,民事再审制自身的弊端也日显端倪。对其存废 ,学者们众说纷纭。而民事再审制作为一种补救机制 ,在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与意义 ,尚有存在的条件与空间。当然 ,并不是说它的存在就能解决、避免与克服司法审判中的所有问题。但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 ,民事再审制的确是当前相对有效的一种补救机制。我们应该不断完善 ,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制 民事诉讼法 司法 程序保障理论 权利制衡 程序制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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