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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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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6期60-66,共7页
民事立案制度应该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和案件分流的功能。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但在权力本位的立法之下,当事人不能参与立案审查程序,两便原则被演绎为审判利... 民事立案制度应该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诉权行使和案件分流的功能。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但在权力本位的立法之下,当事人不能参与立案审查程序,两便原则被演绎为审判利益取代诉权成为是否立案的决定性标准。立案制度出现功能梗阻。重构立案审查制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立案程序中应该建立对于审判权的诉权和检察权的双重制约机制,并通过立法鼓励、规范立案调解的适用,实现程序分流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立案 诉权 程序主体地位 立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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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一般法理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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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芸 杜睿哲 《甘肃理论学刊》 2007年第5期106-109,共4页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符合法理的内在要求,是由人的本质属性和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应从当事人权利和法院权力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程序中所...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符合法理的内在要求,是由人的本质属性和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应从当事人权利和法院权力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程序中所存在的相互关照关系以及当事人在程序中所享有的主要程序权等方面进行综合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程序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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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行政诉讼程序被告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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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思琪 瞿紫玥 《理论观察》 2020年第4期92-97,共6页
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民主法治的产物,其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特殊性。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同时又是中国的邻国,在两国长久以来的交往中,法制理念的相似之处可见一斑。然二战后,日本又吸收了部分英美法... 行政诉讼程序作为民主法治的产物,其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特殊性。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同时又是中国的邻国,在两国长久以来的交往中,法制理念的相似之处可见一斑。然二战后,日本又吸收了部分英美法系制度理念,其现行行政诉讼法兼并两大法系的特点。对比研究中国与日本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资格、程序地位等问题,对于完善中国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资格 程序地位 中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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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程序设计》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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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俊晖 周强 《技术与市场》 2009年第12期122-123,共2页
本文针对《C#程序设计》课程建设的命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总结出高等院校开设该课程的作用;其次,简略分析该课程在我院自开办到现在的开设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该门课程应该如何建设、开设内容和教学保障是什么;最后归... 本文针对《C#程序设计》课程建设的命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总结出高等院校开设该课程的作用;其次,简略分析该课程在我院自开办到现在的开设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该门课程应该如何建设、开设内容和教学保障是什么;最后归纳总结出该课程应如何开设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程序设计》的作用和地位 《C#程序设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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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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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姗姗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67-173,共7页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技术助手,其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意见被法庭高比例地采信,但却游离于证据调查程序之外,既不受证据法的规制,也...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技术助手,其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意见被法庭高比例地采信,但却游离于证据调查程序之外,既不受证据法的规制,也不提交庭审质证。这种状况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正当程序权利,也突破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原则,不仅给技术事实的公正认定带来了隐忧,也导致法官的事实认定权让渡于技术调查官之危险。本文认为,技术调查官兼具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之双重属性,技术调查意见应纳入证据法的调整范畴,为当事人质证与合议庭采信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调查官 程序地位 技术调查意见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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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理想话语情境”的构建——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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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兰君 《海峡法学》 2018年第1期83-92,共10页
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以及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共同方向,应当是由传统的自由权为基础转向社会权为基础,即从"司法福利"这一观念出发,以"协同主义"为指导来重新配置和实践民事审判权,释明权的产生与发展正是顺应... 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以及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共同方向,应当是由传统的自由权为基础转向社会权为基础,即从"司法福利"这一观念出发,以"协同主义"为指导来重新配置和实践民事审判权,释明权的产生与发展正是顺应这种趋势;我国的民事审判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在转型时期特殊纠纷处理文化下,法官的角色融入了政治因素,因此在个案上更注重纠纷解决,纠纷的解决需要有效沟通及沟通渠道的畅通,释明权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基于此,以司法的可接受性为思考方向,旨在助益于建立一个更为开放,有序、安定、畅通的"理想话语情境",从理念修正到制度构建上,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正当程序的实质保障,实现审判权与诉权的有效对接,全面回应纠纷解决的民众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义 释明权 可接受性 程序主体地位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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