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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程序性契约的法律特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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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旭明 孙婷婷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5期116-117,共2页
程序性契约概念是伴随着诉讼法部门法化及其在理论上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从诉讼契约与仲裁契约这两类典型程序性契约的特征,我们可以归纳出程序性契约的一般法律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程序性契约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对... 程序性契约概念是伴随着诉讼法部门法化及其在理论上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从诉讼契约与仲裁契约这两类典型程序性契约的特征,我们可以归纳出程序性契约的一般法律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程序性契约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对程序性权利的合意处分为内容,以程序法律规范为渊源,兼具私法上的内部效力和公法上的外部效力,其主体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独立于其所附随的实体性契约,且仅具形式可诉性而排斥法院的实体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契约 诉讼 仲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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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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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平 宋旭明 《求索》 CSSCI 2013年第8期183-185,共3页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上和解 程序性契约 混合契约
原文传递
从程序法契约与实体法契约的分野看仲裁协议的性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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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馨宇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17-19,共3页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对于仲裁协议性质的界定关系到整个仲裁制度的结构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仲裁协议性质的研究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见解不一,主要围绕程序法契约与实体法契约为中心进行讨论。在比较分析两种具代表性学说的...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对于仲裁协议性质的界定关系到整个仲裁制度的结构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仲裁协议性质的研究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见解不一,主要围绕程序法契约与实体法契约为中心进行讨论。在比较分析两种具代表性学说的基础上,以仲裁协议本身的内部特征为分析重心,通过对程序契约与实体契约本身内容及两者本分歧的解读及法律本身的制度价值追求的理解,试图探讨仲裁协议性质的应有之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契约 实体性契约 仲裁协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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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民法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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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旭明 张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年第3期97-100,共4页
刑事和解是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法性特质,但从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刑事和解的标的是实体性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实体性;同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和解契约的效力不同于普通债权契约,还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刑事... 刑事和解是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法性特质,但从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刑事和解的标的是实体性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实体性;同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和解契约的效力不同于普通债权契约,还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刑事和解是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契约。和解契约具有特有的确定效力,即和解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受其约束,除非因程序性和基础性原因不得被撤销,而原有基础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程序性契约 混合契约 确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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