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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对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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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小刚 刘钰 《人民司法》 2019年第8期104-107,共4页
【裁判要旨】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除可以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外... 【裁判要旨】资产评估报告本质上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事项及实体性事项的异议,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除可以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外,还可以由评估机构出庭发表意见,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执行裁决部门可以根据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以及现场查勘的情况,对是否采用评估报告作为执行依据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成本法 程序性事项 利害关系人 法院委托 执行行为 异议程序 执行依据 假设开发法 异议审查 估价对象 估价方法 程序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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