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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1
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臺大法學論叢》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序经济与法的安定性。其二,修正强制执行法,赋予债权人财产开示请求权,健全间接执行之手段,使权利实现更具实效化;家事事件法就家事债务亦采取履行确保制度,并加强各种直接、间接强制之手段,以满足家事执行之特性、需求。其三,修正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增设债务清理之调解程序,明确化迳行认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及限缩化清算不免责之事由,使债务人能更妥适、迅速利用裁判外及裁判上债务清理程序,减免债务,而重建其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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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
一元化
統合處理
程序權保障
財產開示請求權
間接強制金
債務清理
程序
全文增补中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以实定法基础为中心的考察
2
作者
李永泉
李铁军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2-187,共6页
法治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在个案中的实现有赖于对当事人程序权的充分保障。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明权是当事人程序权的核心,而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只存在于近代之后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历经改革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与证明权相契合,既具...
法治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在个案中的实现有赖于对当事人程序权的充分保障。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明权是当事人程序权的核心,而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只存在于近代之后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历经改革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与证明权相契合,既具备了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亟待证明权的有效配置以提升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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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明权
程序
权
保障
诉
讼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构
造审前
程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损害数额之酌定
3
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臺大法學論叢》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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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
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權保障
羈束裁量
全文增补中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被引量:
8
4
作者
张兴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3-140,共8页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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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的利益
虚假诉讼
程序
权
保障
原文传递
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
被引量:
6
5
作者
陈贤贵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4-82,共9页
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內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
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內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论、诉讼政策论、纠纷管理权论、争点为限论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或可为救济被侵害的利益,保障广大受害者平等接近、使用司法的机会,也为我国相关论重构提供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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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现代型诉讼
当事人适格
程序
权
保障
诉讼政策
纠纷管理权
原文传递
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方法的重构
6
作者
欧丹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46-69,共24页
我国实务上严格限制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而理论上则极力主张扩大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将法官违法诉讼行为都视为回避内容。严格限缩适用“其他不当行为”条款并不符合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目...
我国实务上严格限制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而理论上则极力主张扩大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将法官违法诉讼行为都视为回避内容。严格限缩适用“其他不当行为”条款并不符合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经逐渐从规制“利益冲突与特殊关系”转向规制影响法官中立性的行为事实。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范围确定应当回归目的解释,以保障法官中立性、避免法官偏私为核心。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标准应当排除单一的违法性客观标准,引入“可能性影响公正审理”的主观标准,禁止法院采用“逆向排除法”、合理采用分层推定方法、引入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引入“一般人认识”准则有利于避免以法官自身认识为基础认定回避事由而造成限缩适用回避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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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官回避
申请回避权
程序
权
保障
不当行为
法官中立
原文传递
题名
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1
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2011年立法院通过三部重要之民事程序法法典。其一,制定家事事件法,将家事调解、诉讼、非讼及强制执行程序合并统整立法,使同一家庭之多数家事事件,尽可能委由同一法官於同一程序予以解决、处理,以保护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维持程序经济与法的安定性。其二,修正强制执行法,赋予债权人财产开示请求权,健全间接执行之手段,使权利实现更具实效化;家事事件法就家事债务亦采取履行确保制度,并加强各种直接、间接强制之手段,以满足家事执行之特性、需求。其三,修正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增设债务清理之调解程序,明确化迳行认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及限缩化清算不免责之事由,使债务人能更妥适、迅速利用裁判外及裁判上债务清理程序,减免债务,而重建其经济生活。
关键词
程序
一元化
統合處理
程序權保障
財產開示請求權
間接強制金
債務清理
程序
Keywords
unified procedure
integration of procedur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cedure
claim for discovery of property
fine of indirect enforcement
the procedure of debt settlement
全文增补中
题名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以实定法基础为中心的考察
2
作者
李永泉
李铁军
机构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2-187,共6页
基金
西南交通大学201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项目"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明权研究"(项目号:SWJTU11CX09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法治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在个案中的实现有赖于对当事人程序权的充分保障。在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明权是当事人程序权的核心,而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只存在于近代之后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历经改革的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与证明权相契合,既具备了证明权生成的实定法基础,也亟待证明权的有效配置以提升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关键词
证明权
程序
权
保障
诉
讼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构
造审前
程序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损害数额之酌定
3
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
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權保障
羈束裁量
Keywords
the level of proof
the discre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interests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right
the restricted discretion
全文增补中
题名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被引量:
8
4
作者
张兴美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3-140,共8页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文摘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关键词
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的利益
虚假诉讼
程序
权
保障
Keywords
lawsuit of the third party
withdraw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s of suit
false litigation
procedural right insuranc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
被引量:
6
5
作者
陈贤贵
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4-82,共9页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1BFX133)
文摘
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內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论、诉讼政策论、纠纷管理权论、争点为限论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或可为救济被侵害的利益,保障广大受害者平等接近、使用司法的机会,也为我国相关论重构提供借镜。
关键词
现代型诉讼
当事人适格
程序
权
保障
诉讼政策
纠纷管理权
Keywords
modern litigation
proper party
procedural right protection
litigation policy
dispute management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方法的重构
6
作者
欧丹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46-69,共24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之救济论”(项目批准号:18F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我国实务上严格限制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而理论上则极力主张扩大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将法官违法诉讼行为都视为回避内容。严格限缩适用“其他不当行为”条款并不符合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经逐渐从规制“利益冲突与特殊关系”转向规制影响法官中立性的行为事实。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范围确定应当回归目的解释,以保障法官中立性、避免法官偏私为核心。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标准应当排除单一的违法性客观标准,引入“可能性影响公正审理”的主观标准,禁止法院采用“逆向排除法”、合理采用分层推定方法、引入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引入“一般人认识”准则有利于避免以法官自身认识为基础认定回避事由而造成限缩适用回避申请的情况。
关键词
法官回避
申请回避权
程序
权
保障
不当行为
法官中立
Keywords
Judges Disqualification
Applying for Judge's Recusal
Procedural Rights Protection
Improper Conduct
Judge Neutrality
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2011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程序法之新进展
許士宦(Shu-Huan Shyuu)
《臺大法學論叢》
2012
0
全文增补中
2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以实定法基础为中心的考察
李永泉
李铁军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损害数额之酌定
許士宦(Shu-Huan Shyuu)
《臺大法學論叢》
2010
0
全文增补中
4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张兴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8
原文传递
5
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
陈贤贵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6
原文传递
6
法官回避“其他不当行为”条款适用方法的重构
欧丹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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