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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实主义的民主观
1
作者
张新
邹建锋
《兰州学刊》
2003年第5期40-41,共2页
民主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理想主义的、现实主义的和分析建构的。本文重点分析作为现实主义的民主观的含义、特征和意义。
关键词
现实主义
程序民主观
理想主义
宪政
民主
观
选举
民主
观
建构主义
民主
观
平衡
民主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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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哲学政治到商谈政治——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被引量:
1
2
作者
朱学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51-57,共7页
通过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实践本质上是哲学主宰下的革命实践,因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施特劳斯所言的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哲学。哲学的政治化导致了马克思对于政治实践本身的遗忘,因而将政治从哲学的...
通过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实践本质上是哲学主宰下的革命实践,因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施特劳斯所言的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哲学。哲学的政治化导致了马克思对于政治实践本身的遗忘,因而将政治从哲学的主宰下解放出来,使之回归到真正的政治实践本身,使实践成为政治之本,是马克思的本真的实践概念的根本要求。去哲学化的政治实践的真实含义当为程序主义的民主政治,我国应当在这种政治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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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实践哲学
政治哲学:
程序民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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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哈贝马斯对现代法律功能属性的定位及对转型中国法治建构的启示
3
作者
孙国东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9-86,共8页
哈贝马斯基于"内在批判"路径所建构的法哲学理论,既旨在为马克思主义填补"法学空区",亦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他认为,现代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制度化媒介,具有功能上的两...
哈贝马斯基于"内在批判"路径所建构的法哲学理论,既旨在为马克思主义填补"法学空区",亦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他认为,现代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制度化媒介,具有功能上的两重性:作为行动系统,它是现代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制度化组织手段;作为知识/符号系统,它具有"商谈之维",是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表现。基于此,可以把现代法治所发挥的政治功能概括为两个方面:形成基于"规则政治"的"常态政治",建构基于"共识政治"的"公意政治"。哈贝马斯程序主义的民主观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构的过程中探索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之间的"反思性平衡",从而为探寻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乃至整个现代转型道路)提供建设性的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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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哈贝马斯
“内在批判”
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常态政治
公意政治
程序
主义的
民主
观
转型期中国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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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为现实主义的民主观
1
作者
张新
邹建锋
机构
同济大学文法学院
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出处
《兰州学刊》
2003年第5期40-41,共2页
文摘
民主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理想主义的、现实主义的和分析建构的。本文重点分析作为现实主义的民主观的含义、特征和意义。
关键词
现实主义
程序民主观
理想主义
宪政
民主
观
选举
民主
观
建构主义
民主
观
平衡
民主
观
分类号
D082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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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从哲学政治到商谈政治——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被引量:
1
2
作者
朱学平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51-57,共7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中国的新发展"(06JJD820004)研究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研究课题"马克思青年时期法哲学研究"(05XZSKZd30)研究成果
文摘
通过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理解的实践本质上是哲学主宰下的革命实践,因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施特劳斯所言的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哲学。哲学的政治化导致了马克思对于政治实践本身的遗忘,因而将政治从哲学的主宰下解放出来,使之回归到真正的政治实践本身,使实践成为政治之本,是马克思的本真的实践概念的根本要求。去哲学化的政治实践的真实含义当为程序主义的民主政治,我国应当在这种政治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
马克思实践哲学
政治哲学:
程序民主观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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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哈贝马斯对现代法律功能属性的定位及对转型中国法治建构的启示
3
作者
孙国东
机构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9-86,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17BFX015)
文摘
哈贝马斯基于"内在批判"路径所建构的法哲学理论,既旨在为马克思主义填补"法学空区",亦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代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他认为,现代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制度化媒介,具有功能上的两重性:作为行动系统,它是现代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制度化组织手段;作为知识/符号系统,它具有"商谈之维",是以生活世界为背景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表现。基于此,可以把现代法治所发挥的政治功能概括为两个方面:形成基于"规则政治"的"常态政治",建构基于"共识政治"的"公意政治"。哈贝马斯程序主义的民主观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建构的过程中探索政治理想与实践约束条件之间的"反思性平衡",从而为探寻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乃至整个现代转型道路)提供建设性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内在批判”
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常态政治
公意政治
程序
主义的
民主
观
转型期中国法治道路
Keywords
Immanent Critique
Duality of Modern Law
Normal Politics
Politics Governed by General Will
Proceduralist View of Democracy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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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作为现实主义的民主观
张新
邹建锋
《兰州学刊》
20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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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从哲学政治到商谈政治——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概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朱学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哈贝马斯对现代法律功能属性的定位及对转型中国法治建构的启示
孙国东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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