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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追诉时效的本质:一个刑法和刑诉法交叉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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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万龙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266-276,共11页
刑事追诉时效是介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重要制度,探寻其本质需横跨两大部门法。实体法进路主张,刑事追诉时效的经过会改变行为的实体性质,消灭既有的刑事不法抑或使刑罚目的落空,从而否定国家刑罚权。然而,这一进路难以成立... 刑事追诉时效是介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之间的重要制度,探寻其本质需横跨两大部门法。实体法进路主张,刑事追诉时效的经过会改变行为的实体性质,消灭既有的刑事不法抑或使刑罚目的落空,从而否定国家刑罚权。然而,这一进路难以成立。相较而言,程序法进路更为妥当。程序法进路主张,刑事追诉时效的经过所影响的并非国家刑罚权,而仅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国家追诉权。也就是说,刑事追诉时效在本质上是刑事追诉的程序障碍。此障碍的设置,目的在于避免误判风险、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贯彻迅速原则。明确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有助于“追诉时效的溯及力”以及“追诉时效延长”等争议问题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诉时效 实体法的进路 程序法的进路 溯及力 追诉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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