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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述评及其启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被引量:
8
1
作者
宋汉林
《中国青年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2-107,共6页
2012年6月起实施的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以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基础创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在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程序中,程序监理人作为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享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所必要的权...
2012年6月起实施的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以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基础创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在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程序中,程序监理人作为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享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所必要的权利并承担其职务上的义务。借鉴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制度的规定,应在大陆民事程序立法中创设程序监理人制度,并通过完善社会观护员制度和附加创设检察官介入家事事件程序制度、家事法官调查制度等,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民事程序保护之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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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
程序监理人
社会观护
家事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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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规范构造、运行实效及其启示
被引量:
2
2
作者
张润
《海峡法学》
2017年第2期21-31,共11页
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
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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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法”
程序监理人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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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新框架下家事案件程序监理人制度研究
3
作者
曾梦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1期153-157,共5页
舶来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对于弥补国内代理人及监护人制度的缺陷,保护家事案件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技术特征和国内司法体制的分析,程序监理人制度可同时应用于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程序。其基础理论争议包括婚...
舶来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对于弥补国内代理人及监护人制度的缺陷,保护家事案件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技术特征和国内司法体制的分析,程序监理人制度可同时应用于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程序。其基础理论争议包括婚姻公共性与私人性之争、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之争、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争、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利益之争。在程序监理人制度早期建设的国内外启示之下,可从相似制度区分、性质与诉讼地位、选任与撤销、职责、报酬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该制度的本土构建。虽然程序监理人制度较类型化诉讼改革而言更易实施,但其实施效果及生命长短从根本上仍要依赖于久久呼之未出的类型化诉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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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监理人
家事案件
离婚冷静期
类型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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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4
作者
沈冠伶(Kuan-Ling Shen)
《臺大法學論叢》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义)。并应使家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衔接转换性,以避免分开进行数道程序,增加劳力、时间、费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处理、解决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讼程序,虽采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但基於国民主权及人性尊严之保障,亦应注意关系人之程序保障,避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应适时、适式地使关系人有表示意见之机会,以保障听审请求权。 在家事非讼裁定之生效及可变更性之问题上,宜正视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区别处理。对於需求法院依职权迅速地裁量处理,并追求具体妥当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达於关系人时即生效力,并得由法院依职权撒销、变更原不当裁定,而能简易迅速地视事件状态爲相应调整,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简速经济裁判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展望性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对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讼裁定涉及身分关系之创设、变更或交易安全之维护,而需求较高之法安定性,则应於裁定具形式上确定力时始生实质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维护必要,不宜由法院得迳依职权撒销、变更之。否则,亦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慎重正确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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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事事件
人事訴訟
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
保障
程序
法理交錯適用
聽審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程序
監理人
非訟裁定之生效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職權裁量
情事變更
非訟保全處分
全文增补中
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特别规定及立法例
被引量:
7
5
作者
孙永军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75-80,共6页
司法改革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家事诉讼法的修正、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家事案件的情势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我国家事诉讼法应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家事事务的统一解决、性别平等保护作为宗旨。家事诉讼法的框架应...
司法改革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家事诉讼法的修正、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家事案件的情势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我国家事诉讼法应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家事事务的统一解决、性别平等保护作为宗旨。家事诉讼法的框架应包括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社工参与等特别规定。在立法例的选择上,我国宜采用统一的立法例,将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家事财产事件身份事件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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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事诉讼
未成年人
程序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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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
6
作者
赖淳良
《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3-21,共19页
现代亲属法(或称家庭法)所面临的社会迥异以往,生育率降低、夫妻经济能力的逆转、异地夫妻、高龄社会的来临等等问题,已经改变了家事事件的面貌。因应面貌完全不同的家庭成员关系,家事审理制度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各国(地区)的家事...
现代亲属法(或称家庭法)所面临的社会迥异以往,生育率降低、夫妻经济能力的逆转、异地夫妻、高龄社会的来临等等问题,已经改变了家事事件的面貌。因应面貌完全不同的家庭成员关系,家事审理制度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各国(地区)的家事审理制度积极变革,台湾地区也在2012年出台新的"家事事件法",其中有权利(效益)型、(非)对审型家事审理程序理念的思索,也有家事调解、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家事服务中心等制度的革新。华人世界百年来,继受西方对审型审判制度,却仍然有浓厚的本土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判理念。当西方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转向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理理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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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事审理制度
权利(效益)型
(非)对审型
程序监理人
家事调查官
家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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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述评及其启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被引量:
8
1
作者
宋汉林
机构
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2-107,共6页
文摘
2012年6月起实施的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以国家亲权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基础创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在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程序中,程序监理人作为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享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所必要的权利并承担其职务上的义务。借鉴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制度的规定,应在大陆民事程序立法中创设程序监理人制度,并通过完善社会观护员制度和附加创设检察官介入家事事件程序制度、家事法官调查制度等,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民事程序保护之最大化。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
程序监理人
社会观护
家事调查官
分类号
D92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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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规范构造、运行实效及其启示
被引量:
2
2
作者
张润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第2期21-31,共11页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我国流动儿童救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BFX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法”
程序监理人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调查官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7.585.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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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新框架下家事案件程序监理人制度研究
3
作者
曾梦
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1期153-157,共5页
文摘
舶来的程序监理人制度对于弥补国内代理人及监护人制度的缺陷,保护家事案件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其技术特征和国内司法体制的分析,程序监理人制度可同时应用于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冷静期程序。其基础理论争议包括婚姻公共性与私人性之争、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之争、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争、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利益之争。在程序监理人制度早期建设的国内外启示之下,可从相似制度区分、性质与诉讼地位、选任与撤销、职责、报酬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该制度的本土构建。虽然程序监理人制度较类型化诉讼改革而言更易实施,但其实施效果及生命长短从根本上仍要依赖于久久呼之未出的类型化诉讼改革。
关键词
程序监理人
家事案件
离婚冷静期
类型化诉讼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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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4
作者
沈冠伶(Kuan-Ling Shen)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义)。并应使家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衔接转换性,以避免分开进行数道程序,增加劳力、时间、费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处理、解决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讼程序,虽采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但基於国民主权及人性尊严之保障,亦应注意关系人之程序保障,避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应适时、适式地使关系人有表示意见之机会,以保障听审请求权。 在家事非讼裁定之生效及可变更性之问题上,宜正视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区别处理。对於需求法院依职权迅速地裁量处理,并追求具体妥当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达於关系人时即生效力,并得由法院依职权撒销、变更原不当裁定,而能简易迅速地视事件状态爲相应调整,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简速经济裁判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展望性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对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讼裁定涉及身分关系之创设、变更或交易安全之维护,而需求较高之法安定性,则应於裁定具形式上确定力时始生实质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维护必要,不宜由法院得迳依职权撒销、变更之。否则,亦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慎重正确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
关键词
家事事件
人事訴訟
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
保障
程序
法理交錯適用
聽審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程序
監理人
非訟裁定之生效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職權裁量
情事變更
非訟保全處分
Keywords
procedure in noncontentious family case
guardian ad litem
minor's interests
custody of minor children
guardianship
right of hearing
alteration of court order
miscellaneous appeal
全文增补中
题名
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特别规定及立法例
被引量:
7
5
作者
孙永军
机构
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75-80,共6页
文摘
司法改革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家事诉讼法的修正、家事事件本身的特质、家事案件的情势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的背景。我国家事诉讼法应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家事事务的统一解决、性别平等保护作为宗旨。家事诉讼法的框架应包括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社工参与等特别规定。在立法例的选择上,我国宜采用统一的立法例,将家事诉讼事件、家事非讼事件、家事财产事件身份事件融为一体。
关键词
家事诉讼
未成年人
程序监理人
分类号
D91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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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
6
作者
赖淳良
出处
《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3-21,共19页
文摘
现代亲属法(或称家庭法)所面临的社会迥异以往,生育率降低、夫妻经济能力的逆转、异地夫妻、高龄社会的来临等等问题,已经改变了家事事件的面貌。因应面貌完全不同的家庭成员关系,家事审理制度也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各国(地区)的家事审理制度积极变革,台湾地区也在2012年出台新的"家事事件法",其中有权利(效益)型、(非)对审型家事审理程序理念的思索,也有家事调解、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家事服务中心等制度的革新。华人世界百年来,继受西方对审型审判制度,却仍然有浓厚的本土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判理念。当西方各国的家事审理制度转向非对审型、效益型的审理理念时。
关键词
家事审理制度
权利(效益)型
(非)对审型
程序监理人
家事调查官
家事服务中心
分类号
D927.583.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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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述评及其启示——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宋汉林
《中国青年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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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台湾程序监理人制度:规范构造、运行实效及其启示
张润
《海峡法学》
20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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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新框架下家事案件程序监理人制度研究
曾梦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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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沈冠伶(Kuan-Ling Shen)
《臺大法學論叢》
2006
0
全文增补中
5
中国家事诉讼法的背景、特别规定及立法例
孙永军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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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台湾家事审理制度的变革
赖淳良
《海峡法学》
20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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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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