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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的程序管辖及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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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张芸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28-39,共12页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的程序管辖涉及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对内性程序管辖以监察调查自身及其上下级关系为主;对外性程序管辖以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协调为主。监察调查程序管辖以实体管辖为起点,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的程序管辖涉及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对内性程序管辖以监察调查自身及其上下级关系为主;对外性程序管辖以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协调为主。监察调查程序管辖以实体管辖为起点,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体化调查为前提,并要遵循监察调查的法治化运行。现有规范制度对外分工视域的职能管辖规则优化,包括了单向线索移送向双向线索移送规则的转化、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的竞合情形、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涉案件中的相互协作。除此之外,现有对内分工视角的调查管辖规则进行了细化完善,包括对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则调整、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制度落实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的程序管辖规则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具体涉及对现有规则中互涉案件程序管辖的语词廓清、互涉案件程序管辖优先顺序的完善、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监检管辖的优化协调、职能管辖错位规制阙如的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 普通侦查 程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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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管辖权程序与菲中两国的政策选择 被引量:1
2
作者 余民才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6年第4期32-43,122,共12页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管辖程序 实体问题程序 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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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声明的解释问题——以中菲南海争端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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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赞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57-62,共6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作出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于南海争端,菲有意设计主张的争端类型,试图限制性解释中国的任择性例外声明。任择性例外应以自然方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作出声明,对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于南海争端,菲有意设计主张的争端类型,试图限制性解释中国的任择性例外声明。任择性例外应以自然方式并结合上下文及条约宗旨、目的,充分、全面考虑当时的所有情况,并以与声明方所追求的效果相一致的方式来解释。菲的请求分别属于中国任择性例外声明中的"历史性权利"、"海洋划界"及必然涉及领土主权归属问题的"混合型"争端,均不应适用强制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择性例外声明 单方性 限制解释 强制程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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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
4
作者 姜洪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65-68,共4页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人为的改变地域管辖中的联结点、诉讼标的额、案件性质、案件的影响范围或者繁简程度等手段来规避管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管辖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人为的改变地域管辖中的联结点、诉讼标的额、案件性质、案件的影响范围或者繁简程度等手段来规避管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管辖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管辖知识的欠缺以及司法腐败问题,可以从弥补法律制度的漏洞,普及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制定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对规避管辖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程序管辖制度 规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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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制度的新思考 被引量:7
5
作者 余茂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117-119,共3页
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制度。由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 ,级别管辖无序的现象凸显于司法实践之中。级别管辖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划分标准的确定性问题 ,解决此问题需以“争议标的额为首要标准”代... 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制度。由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 ,级别管辖无序的现象凸显于司法实践之中。级别管辖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划分标准的确定性问题 ,解决此问题需以“争议标的额为首要标准”代替传统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级别管辖制度 民事案件 管辖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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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则的适用
6
作者 张牧遥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5-49,74,共6页
民事审判管辖是民事纠纷系属于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的首要条件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审查立足于立案程序,展开于起诉审查。但是,由于对管辖之属性存在误解,加之管辖与起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了管辖权审查司法实践矛盾... 民事审判管辖是民事纠纷系属于特定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的首要条件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审查立足于立案程序,展开于起诉审查。但是,由于对管辖之属性存在误解,加之管辖与起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了管辖权审查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程序虚无,应当对之进行改革与完善。其思路是:调整起诉制度、将管辖权之审查移至审判程序中进行、构建一个可以适用证据规则来约束当事人与法官的管辖权审查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之属性 起诉条件 管辖权审查程序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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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管辖之程序规范的新展开——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理解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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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新 雷彤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39-46,共8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案件管辖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程序规范。当前的司法实务在第18条的解释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不少案件对于同等的情形作出有关管辖的处理却各不相同。为了应对改进这种状况,本文使用&qu...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案件管辖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程序规范。当前的司法实务在第18条的解释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不少案件对于同等的情形作出有关管辖的处理却各不相同。为了应对改进这种状况,本文使用"诉请义务说"和"特征义务说"这两个概念以梳理问题、厘清论点,在此基础上对第18条的内容进行解释论的分析,试图提供一个简明清晰而又逻辑自洽的适用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履行地 程序动态中的管辖确定 诉请义务说 特征义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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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孙语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71-73,共3页
刑民交叉是实践中刑民诉讼长期存在的问题,既有程序管辖问题,也有实体效力问题。对待这一问题,我国目前采用先刑后民原则。然而先民后刑并不能有效解决所有刑民交叉问题,笔者认为程序方面建立选择起诉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实体方面通过... 刑民交叉是实践中刑民诉讼长期存在的问题,既有程序管辖问题,也有实体效力问题。对待这一问题,我国目前采用先刑后民原则。然而先民后刑并不能有效解决所有刑民交叉问题,笔者认为程序方面建立选择起诉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实体方面通过预决力问题和判决书的纠正来完善刑民交叉的处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刑后民 程序管辖 实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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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中审判管辖异议程序的构想 被引量:2
9
作者 刘崇理 《法律适用》 2003年第9期76-76,共1页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异议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管辖以自己为被告人的案件,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有的直接来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定管辖,有的来源于上级法院的指定,是指定管...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异议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管辖以自己为被告人的案件,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有的直接来源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定管辖,有的来源于上级法院的指定,是指定管辖。当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符合法定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规定时,就属于无权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异议程序 法院管理体制 管辖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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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前置程序”之司法审查路径研究
10
作者 李娜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81-90,共10页
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基础是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其合意,仲裁合意的外在表现为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协议(条款)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当事人在表达明确的仲裁意愿的同时,将协商、和解、调解等意思表示与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置,并在... 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基础是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其合意,仲裁合意的外在表现为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协议(条款)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当事人在表达明确的仲裁意愿的同时,将协商、和解、调解等意思表示与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置,并在文字表述方面呈现出将协商、和解、调解做为仲裁前置程序的意愿。对此类“协商前置”仲裁条款性质的不同认识深刻影响了仲裁及其司法审查实践。本文通过对当事人基于“协商前置”仲裁条款可能提出异议内容的反向研究,论证“前置程序”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仲裁庭基于仲裁协议获得的对特定争议管辖权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前置仲裁协议(条款) 管辖权及程序异议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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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南海仲裁庭的非正式合作及其效果 被引量:3
11
作者 余民才 李博伟 《现代国际关系》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6-52,64,共7页
中国可以通过非正式通知或者非正式出庭的方式与南海仲裁庭进行合作。向仲裁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是一种在书面程序阶段的合作方式,派遣一个专家组非正式出庭是一种在开庭... 中国可以通过非正式通知或者非正式出庭的方式与南海仲裁庭进行合作。向仲裁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是一种在书面程序阶段的合作方式,派遣一个专家组非正式出庭是一种在开庭审理阶段的合作方式。中国积极的非正式合作有助于仲裁庭从中国的主张或其支持证据中获得帮助,认识菲中争端的实质,从而使仲裁庭真正接受和考虑中国的反对意见,以致开启一个与案件实体问题相分离的单独管辖权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庭 非正式合作 非正式通知 非正式出庭 管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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