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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执行的程序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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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松琼 《荆楚法学》 2024年第4期101-112,共12页
债权人以未载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文书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不追加却直接执行配偶财产和不追加且不予执行三种做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回应了执行中是否认... 债权人以未载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文书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不追加却直接执行配偶财产和不追加且不予执行三种做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回应了执行中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追加配偶,《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向互动的逻辑,要求《民事强制执行法》加以衔接。2013-2023年的裁判表明:当前的规范引导作用不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较多。予以追加的裁定有误,不予追加的裁定说理不足。不予追加配偶具有法定基础、权益保障和审执分离之正当,不追加却直接执行配偶财产更不可行。《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明确配偶财产的执行名义之取得;债权人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且不被识别为重复起诉;法院向债权人释明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协议无效;法院还应运用法律方法提升说理水平,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加被执行人 夫妻一方债务 程序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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