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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法律限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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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飞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22-128,共7页
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需要有明确的法律限度。企业碳排放信息具有环保性、碳交易相关性、碳管理相关性三个显著特征,其范围划分应遵循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服务于环境保护、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服务于碳管理四个原则,对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 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需要有明确的法律限度。企业碳排放信息具有环保性、碳交易相关性、碳管理相关性三个显著特征,其范围划分应遵循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服务于环境保护、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服务于碳管理四个原则,对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的程度可以从客观性、可靠性、全面性、易获取性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和判断;公开的方式分为强制公开、自愿公开和协商公开;公开的载体要进行分层,且应多样化;公开的例外至少包括九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 范围与分类 程度与方式 公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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