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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税务执行权的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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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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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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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务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3-4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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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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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税务执行权,我国立法在“补充型配置模式”和“垄断型配置模式”之间几经反复。从行政执行权配置的典型模式可以发现,税务执行权配置的深层原理在于公正与效率两种基本价值的权衡。既往的税务执行权配置过于强调效率价值,但对公正价值有所忽略,而将税务执行权视为包含不同权能的权力束,则为建立“共享型税务执行权配置模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提供了可能。基于及时实现税收的考虑,税务执行程序原则上由税务机关主导,税务机关因而享有财产信息收集权、财产权属形式判断权、财产控制权、利益纠纷初步化解权、税款入库权;但在涉及实体判断时,由法院行使执行程序启动权、财产权属实质判断权、利益纠纷终局化解权、抵税财物变价权则更有利于实现公正价值。与此配套,税务机关、欠税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或实体性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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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
裁执分离
审执分离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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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ax Enforcement Powe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eparation of Verdict and Execution
Separation of Judgement and Execution
Due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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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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