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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研究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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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自连
刘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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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萍乡学院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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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第3期104-10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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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通过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涵、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其失控的原因,试图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三位一体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来规范和控制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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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国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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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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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研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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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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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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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实践》
2016年第16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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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税务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我国的经济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各种不可控的主客观因素,在税务征收过程中赋予税务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环境下有必要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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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法律控制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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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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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研究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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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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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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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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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方向,一方面是行政权有不断扩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是行政决策的民主参与度在不断增加,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上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立法约束和制度竞争方式中作出选择,从近期目标考虑,应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约束;从长远目标着眼,应充分发挥制度竞争的力量,实现对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多渠道、全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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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立法约束
制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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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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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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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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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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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50-5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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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税务机关不当或违法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往往会侵犯纳税人权利。本文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来探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从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入手,特别是就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和执法控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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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人权利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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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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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研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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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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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政监察》
2002年第6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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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所拥有的行政作为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与税收法定主义相适应,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依法给予的,那么在强调税收法律确定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依法规定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作为存在可以选择的空间?其产生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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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制约机制
历史发展
税务人员
业务水平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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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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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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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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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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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县乡财政》
2003年第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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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
税务管理
纳税人
税收工作
权力行使方式
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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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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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建立制约机制 防止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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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扬虎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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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宁海县财政局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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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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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所拥有的对是否行政作为或如何行政作为的自由选择的权力。根据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包括:——税收法律处理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税务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涉税处理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酌情选择。例如在《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几乎对所有的处罚都规定了法律处罚幅度,要么是绝对数额,要么是相对比例,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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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税收征管
中国
税收执法权
行政处罚
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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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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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治视野下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续造
被引量: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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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洁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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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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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3-15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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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变迁中财税法规范生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BFX13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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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般反避税条款具有双重开放式规范结构,这赋予税务机关宽泛的裁量权,以及时有效地打击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新型避税安排。然而,避税交易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纳税调整决定最终基本出自税务机关的主观裁量判断,决定的作出却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且仅面临极为有限的司法审查,使得纳税调整成为一项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要确保反避税调整权的规范行使,以价值补充等方式对一般反避税条款予以具体化和续造是必然的选择。当前这一过程基本为政府所垄断,却以执法宽松化而加重纳税人遵从负担为主要基调。通过反避税条款的解释和续造,税务机关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反避税调整,纳税调整权因此极易被滥用。欲加强对反避税调整权的制约,司法机关应当成为对一般反避税条款加以具体化和续造的另一重要主体,并以审查结果传递其补充的规范内容。从个案的价值判断到类型化交易价值标准的选择再到裁量准则的形成,一般反避税条款才能真正实现由抽象到具体的转化,成为有效制约反避税调整权行使的重要规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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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般反避税条款
纳税调整
税务自由裁量权
规则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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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certain legal concept
GAAR
special tax adjustment
discretionary power on tax affairs
Reconstruction o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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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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