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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税契票考析——以山西、徽州文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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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正华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37,239,共25页
清代山西、徽州等地州县发行的税契票、税契执照延续了元明税票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作为缴纳契税的即时凭证以替代契尾。清代税契票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情境主要有三点:(一)清代投税时限缩短,地权交易频繁,地方州县契尾请领时间与税... 清代山西、徽州等地州县发行的税契票、税契执照延续了元明税票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作为缴纳契税的即时凭证以替代契尾。清代税契票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和历史情境主要有三点:(一)清代投税时限缩短,地权交易频繁,地方州县契尾请领时间与税契即时发给凭证之间存在时间差;(二)乾隆十四年之前税契制度的频繁调整,为州县发行税契票提供了制度空间;(三)战争等特殊情形下契尾未到而又亟需征收契税,州县发行税契票。但税契票的发行并非全是“必要”的,税契票发行的背后还涉及:(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之争;(二)以攒典、户书、官牙、经承书役、地方里甲、乡约为代表的中间团体,乃至于地方州县官员个人,与王朝国家公利之争。清王朝所实施的杜绝“私票”以及严查包揽、定额征派、循环核对、设置专人稽查契税等措施主要关注契税流向,对目的是获得政府给予的纳税凭证的业户而言,包揽等市场性方式或许更为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契票 契尾 契税 中间团体 清代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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