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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征员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税务机关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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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宁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74-75,共2页
基本案情 A市某服装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A市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年10月22日,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的两位销售人员自带1000件服装到B市参加秋季服装交易会.上午10时左右,他们的摊位前来了一位着税务制服的同志和一... 基本案情 A市某服装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A市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年10月22日,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的两位销售人员自带1000件服装到B市参加秋季服装交易会.上午10时左右,他们的摊位前来了一位着税务制服的同志和一位着便装的同志,声称是B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前来查看其纳税情况.两位销售人员告诉税务人员:他们是A市的固定纳税企业,其所有销售收入都要回厂里申报纳税.其中的一位税务人员问有没有证明,他们回答:"证明没有,你们可以打电话问一问A市国税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代征员 纳税人 损害 税务机关 赔偿 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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