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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文本评估与统一立法构想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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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张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21-136,共16页
该文系统地研究12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文本,既发现"以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主导目的""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征税对象""以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和"以多元优惠和税... 该文系统地研究12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文本,既发现"以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主导目的""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征税对象""以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和"以多元优惠和税收重课为税收特别措施"等共识,又找到水资源税"目的条款内容混乱和逻辑错位""征税对象争议与差异表达共存""纳税人表述模糊与自洽性不足"和"特别措施科学性与体系性欠缺"等不足。要想实现从改革试点到科学立法的转变,构造遵循水资源税的税理和法理,切合国情又符合我国税收立法传统和近期趋向的"水资源税法",则须恪守税收法定,立足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共识与差异,遵循改革和立法的内在逻辑,坚持水资源税立法的"第三条道路",从而维护税收法定视域下整体应税资源的统一立法,又保持水资源课税的相对独立。由此,一方面应基于三层结构建构立法目的条款,立足二元格局构造基准税目条款,以征税对象为基准简约纳税人与税率,并构造免税、减税与税收重课并举措施;另一方面应制定专款专用条款,配置立体化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资源税 立法目的 征税对象 纳税人 税收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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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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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菁菁 《大陆桥视野》 2024年第3期66-68,共3页
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的结果,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排污费的制度“平移”,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避免染上排污费制度的痼疾。具体来说,包括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的结果,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排污费的制度“平移”,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避免染上排污费制度的痼疾。具体来说,包括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规定不合理、应税污染物的范围过窄、税率设置不符合社会的发展、税收特别措施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部门权责分配不一致。针对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相应机制,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提供法治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权责分配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 税收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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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的制度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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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47-53,共7页
城乡公共供水是水资源税征收的关键领域。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省份已经形成了共通但有差别的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制体系,但也存在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不一致、损耗率设定不合理、税收优惠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 城乡公共供水是水资源税征收的关键领域。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省份已经形成了共通但有差别的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制体系,但也存在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不一致、损耗率设定不合理、税收优惠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征税目的为指引,对城乡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征收范围进行明确,在取水环节实行价内税,并设定合理的损耗率,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用水需求的实际用水量在计算供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时予以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供水 水资源税 价内税 税收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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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量能课征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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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36-254,共19页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实际收益课征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其开征的正当性根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益反映了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格局,而其税收负担则取决于应税所得类型、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实际收益课征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其开征的正当性根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益反映了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格局,而其税收负担则取决于应税所得类型、法定收入额、法定扣除额、复合税率结构、税收特别措施等课税要素。个人所得税应基于量能课税原则进行法律构造:资产所得应重课税而勤劳所得应轻课税;重在设计不征税收入,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专门项目扣除标准,成本、费用和损失据实扣除,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等,促使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在所得负担能力不同的国民与国民之间实现公平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量能课税原则 应税所得类型 法定收入额 法定扣除额 税收特别措施 所得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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