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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性质之争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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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翔 马艳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第31期65-67,共3页
由于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没有对税收确定行为和税收缴纳行为区别对待、没有对过失性和故意性未缴少缴税款的税收确定行为区别对待,所以造成了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争议不断。要改革我国的税收滞纳金,首要工作不是对税收滞纳金重新定性,而... 由于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没有对税收确定行为和税收缴纳行为区别对待、没有对过失性和故意性未缴少缴税款的税收确定行为区别对待,所以造成了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争议不断。要改革我国的税收滞纳金,首要工作不是对税收滞纳金重新定性,而是要对未缴少缴税款的不同行为分别处理。具体来说,我国税收滞纳金改革应对滞纳税款的税收缴纳行为保留税收滞纳金,对过失未缴少缴税款的税收确定行为应改收利息,对故意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改征类似于日本加算税的项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滞纳金 税收确定行为 税收缴纳行为 征管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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