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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REITs在资产持有环节所得税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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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佳卿 《福建金融》 2021年第4期38-45,共8页
在我国公募基础设施REITs试点模式下,在取得当年即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因持有基础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会在持有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层面和最终受益的投资者层面被两次征收所得税。因REITs模式下项目公司负有分配收益的法定义务,对其征税并不... 在我国公募基础设施REITs试点模式下,在取得当年即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因持有基础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会在持有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层面和最终受益的投资者层面被两次征收所得税。因REITs模式下项目公司负有分配收益的法定义务,对其征税并不符合为防止企业因留存收益形成垄断势力或恶意递延纳税而创设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初衷。依据已被我国税收立法所部分接纳的信托导管理论亦可得出“项目公司虽为法律意义上的实体、但为实际操作中的空壳机构,因而应被豁免缴纳所得税”的结论。因此,宜尽早明确项目公司在基础资产持有环节的税收穿透待遇,为公募基础设施REITs的设立和运营提供良好的税制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募基础设施REITs 所得税 双重征税 税收透明化 信托导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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