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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预约裁定制度之救济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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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磊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0年第5期40-41,共2页
自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税收预约裁定制度以来,学界上关于预约裁定制度的研讨愈发热烈,在实践层面亦如泉水喷涌之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税收财政体制改革大背景之下,裁定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 自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税收预约裁定制度以来,学界上关于预约裁定制度的研讨愈发热烈,在实践层面亦如泉水喷涌之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税收财政体制改革大背景之下,裁定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略显单薄,其中可探讨的问题之处仍有很大空间。裁定制度的引用是为了提升税法的明确性,落实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由于裁量权等执法力度的把握不均衡,易侵害纳税人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而基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传统的"双重前置"救济途径无法使纳税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济。尽管预约裁定制度条文中已提到纳税人对于遵从裁定而出现未缴少缴税款,可以免除纳税责任,但并未细化救济内容。救济程序的设计体现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因此针对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结合我国的税收现代化治理目标,预约裁定制度应分为情况讨论,将税收和解与税收前置程序相结合,切实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预约裁定制度 性质 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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