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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报缴免罚制度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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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清秀 《财经法学》 2019年第2期81-94,共14页
自动报缴免罚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有财政目的说和处罚目的说两种学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引入相关制度,以鼓励纳税人自新从而保障国家(地区)财政收入、重塑税法秩序。在德国法中,自动报缴免罚规定在《租税通则》中,对不同情境下的免罚... 自动报缴免罚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有财政目的说和处罚目的说两种学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引入相关制度,以鼓励纳税人自新从而保障国家(地区)财政收入、重塑税法秩序。在德国法中,自动报缴免罚规定在《租税通则》中,对不同情境下的免罚要件予以详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自动报缴免罚最早规定在"所得税法"中,后引入"税捐稽征法"中,主要规定了免罚要件和免罚范围。本文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立法例进行制度梳理和比较异同,进而分析对大陆相关制度设计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性根据 免罚要件 免罚范围 税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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