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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补贴税法中的两类规则:以WTO协定和美国法为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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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岳 《国际法研究》 2015年第5期105-122,共18页
反补贴税法包括课税与否规则和税额确定规则。两类规则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并不全然相同。由于共享诸如补贴金额和损害等构成要件,在法律分析中,这些要件或是被"越界"适用,或是被"虚置"不用,从而导致相关反补... 反补贴税法包括课税与否规则和税额确定规则。两类规则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并不全然相同。由于共享诸如补贴金额和损害等构成要件,在法律分析中,这些要件或是被"越界"适用,或是被"虚置"不用,从而导致相关反补贴税的金额被系统性地高估。为理解课税与否规则与税额确定规则之间的关系,应抛弃由来已久的经济效率说和权益保障说,将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界定为救济进口国因补贴进口产品所受的不利影响。该目的不仅有助于说明,WTO协定中两类规则所含构成要件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以及美国反补贴法存在缺陷,还可以为反补贴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个坚实的出发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税与否规则 税额确定规则 补贴金额 损害 反补贴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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