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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规则变革的理由与范围——立宪政治经济学的立宪改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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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普生 《华东经济管理》 CSSCI 2010年第5期123-130,共8页
在分析立宪改革的过程中,立宪政治经济学采取的是有限的契约主义视角、契约式立宪改革立场和个人主义分析模型。宪政规则的重要性是立宪改革的前提条件,规则的基本社会功能、个人选择的时间维度以及规则与公正之间的关联都可以为这种重... 在分析立宪改革的过程中,立宪政治经济学采取的是有限的契约主义视角、契约式立宪改革立场和个人主义分析模型。宪政规则的重要性是立宪改革的前提条件,规则的基本社会功能、个人选择的时间维度以及规则与公正之间的关联都可以为这种重要性提供论证。就规则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为宪政规则的存在提供了可行性理由,而既定规则下的社会困境则提出了变革宪政规则的迫切要求。然而,制度选择与市场选择的逻辑差异证明不能将市场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应用于宪政规则的选择中,宪政规则不会像市场秩序那样实现自然变革。在进行立宪选择时,必须将立宪改革限定在文化规则的范围之下,立宪改革是在立宪层次上对具有前瞻性、普适性和持久性的宪政规则的变革,而不是直接改变分配结果。立宪改革不仅要设计对政府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宪政规则,而且还要保有公民变革这种宪政规则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规则 改革 立宪政治经济学 契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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