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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立法法》第72条为核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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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孝贤 《北方论丛》 2019年第3期26-29,共4页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制度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有违议事法理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包括容易导致上下级人大关系的行政化、削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自主性和权威、无法正确处理不抵触原则与合法性审...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制度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有违议事法理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包括容易导致上下级人大关系的行政化、削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自主性和权威、无法正确处理不抵触原则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引发立法体制内部权力配置空间不均衡、抑制备案审查机制的活力、适用和裁决机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造成前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家长主义的思维方式,后者是计划经济和权力集中思维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在新时代背景下,立法体制设计应当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一方面,取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的制度设计,充分赋权设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便提高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事后审查,通过改变权和撤销权等立法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批准权 议事法理 立法体制设计 立法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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