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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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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晗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A》 2015年第10期49-49,共1页
在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特别明显,针对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水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完善。文章探讨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 在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特别明显,针对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水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完善。文章探讨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 立法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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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需求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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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解君 谭宗泽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6-112,共7页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其发展、现行能源法制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了必须加强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相关的立法需求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立法,即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符合中国能源特色及其发展趋势的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其发展、现行能源法制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了必须加强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相关的立法需求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立法,即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符合中国能源特色及其发展趋势的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全面性立法;专门性立法,即根据各种不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特点,"因能制宜"地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性立法;地方性立法,即根据各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分布结构及特点和可开发利用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与该区域能源相适应的特色性立法;协调性立法,即基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复杂性,从体系和制度上强化协调的配套性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综合立法 专门立法 地方立法 协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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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起诉主体——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之不足及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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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贤国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63,共17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过于狭窄,其他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享有起诉资格,从立法协调性角度考虑并与首次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诉法》第58条第1款保持一致,应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网信部门不适宜提起诉讼,也不拥有确定起诉主体之权力,故应删除“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之表述。在起诉主体顺位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检察院列于首位,这一做法与《民诉法》第58条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不符,也与检察实践之具体做法相悖;应遵循检察谦抑性之要求,坚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一顺位、检察院第二顺位之起诉主体安排;且检察院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均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检察院应作何选择或会作何选择,值得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范围 起诉主体顺位 立法协调性 检察谦抑 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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