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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立法之随意性弊病与体系化修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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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立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73-80,共8页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由于以往规范性不足,长期面临存废之争,但立法不规范并不能成为废除情节犯的充足理由,情节犯在协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情节犯立法罪名数量过多过滥,在侵害婚姻家庭犯罪...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由于以往规范性不足,长期面临存废之争,但立法不规范并不能成为废除情节犯的充足理由,情节犯在协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情节犯立法罪名数量过多过滥,在侵害婚姻家庭犯罪、贿赂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侮辱国家犯罪和法定刑不满3年的轻罪中随意性突出。建议从刑法体系化角度入手,采用“总则要素限定+例示情节犯”的模式予以修正,注重罪名体系的构建,统筹协调相关罪名的情节犯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犯 存废之争 立法弊病 随意性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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