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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以立法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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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彦 《交大法学》 2015年第2期24-33,共10页
已有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无论是私权说、公权说、还是公私混合说,都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的框架中所得出的结论。同时,这些理论更侧重于从应然角度进行立论。然而,它们也面临着难以被立法实践证成的困境。对国家所... 已有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无论是私权说、公权说、还是公私混合说,都是在"国家-社会"二元的框架中所得出的结论。同时,这些理论更侧重于从应然角度进行立论。然而,它们也面临着难以被立法实践证成的困境。对国家所有权真意的探寻离不开对立法本意的解释。事实上,在立法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的确定成为最重要的命题。这不仅涉及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横向分权,同时更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因此,其本质上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力协调,尚未越出公权力的范畴。立法形成的结果是确认和强化国务院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立法形成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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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信秘密的宪法保障——以电子通信元数据为切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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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吾青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6期98-112,共15页
对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方式的精细化研究,在回应部门法实践问题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研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传统理论侧重保护"通信内容",忽视了"通信状态"具备通信秘密保护的... 对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方式的精细化研究,在回应部门法实践问题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研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传统理论侧重保护"通信内容",忽视了"通信状态"具备通信秘密保护的规范基础。具有较强的信息解读能力的电子通信元数据是大数据时代通信状态信息的主要载体,其中,部分结构性和组织性电子通信元数据落入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描述性等其他类型电子通信元数据则落入推导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或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宪法》第40条具有"立法形成—一般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的三层次规范结构,而非"完全宪法保留"模式。在明确了通信秘密规范结构的基础上,应当推进宪法与部门法的互动,在一般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的层面,为国家机关采集、处理公民电子通信元数据进行制度设计,实现合宪性法秩序的整体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秘密 电子通信元数据 立法形成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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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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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广勇 邱凤臣 《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1年第1期37-38,共2页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这一权利。本文从概念、特征、形态、法律效果以及立法意义等方面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进行了理论梳理和总结,明确肯定了法律赋予劳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这一权利。本文从概念、特征、形态、法律效果以及立法意义等方面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进行了理论梳理和总结,明确肯定了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形成权预告即时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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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及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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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林繁 《东南法学》 2023年第2期198-213,共16页
宪法中“国家所有”的“所有”同私法体系中的所有权有着不同的规范内涵。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作为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提供经济基础。... 宪法中“国家所有”的“所有”同私法体系中的所有权有着不同的规范内涵。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作为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提供经济基础。同时,国家通过“国家所有”的形式构建起对重要资源的主权支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规范的视角而言,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是一种客观的法秩序,而不宜作为一种可资请求的主观权利。“国家所有”的实现机制是多元的,具体如何实现这种公有制的形式则需要根据社会情况由立法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所有制 所有权 客观法秩序 立法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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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法院对平等权的违宪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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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63-279,共17页
韩国宪法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一系列有关平等权的审判建立了符合自身需要的审查标准。本文介绍韩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内容及诸多韩国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以此对韩国宪法法院审查平等权违反与否采用的标准进行分析。初期韩国宪法法院审判标... 韩国宪法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一系列有关平等权的审判建立了符合自身需要的审查标准。本文介绍韩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内容及诸多韩国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以此对韩国宪法法院审查平等权违反与否采用的标准进行分析。初期韩国宪法法院审判标准不太明确,导致了禁止恣意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在实践中交叉使用。通过进一步研究和实践,韩国宪法法院终于提出了作为缓和性审查标准的禁止恣意原则和作为严格审查标准的比例性原则,之后对平等权侵害与否的判定开始具有了明确的审查标准。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是否侵害平等权的审查标准,也应考虑立法者立法形成权的权限程度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宪法法院 平等权 禁止恣意原则 比例性原则 缓和的比例性原则 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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