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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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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平 庞少华 《长江论坛》 2016年第2期72-74,共3页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立法 科学化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七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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