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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立法犯罪化的规律和原则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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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25-29,共5页
从1997年刑法修订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我国刑法立法犯罪化规律呈现出以犯罪化为主,非犯罪化为辅,犯罪圈逐步扩张的情势。增加的41个罪名为法定犯,这其中又以保护公法益的罪名为主。犯罪化应当在抽象原则下进行细化,包括遵循当... 从1997年刑法修订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我国刑法立法犯罪化规律呈现出以犯罪化为主,非犯罪化为辅,犯罪圈逐步扩张的情势。增加的41个罪名为法定犯,这其中又以保护公法益的罪名为主。犯罪化应当在抽象原则下进行细化,包括遵循当前的社会发展特征,遵循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与我国"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犯罪化模式相适应,注意刑法立法犯罪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立法犯罪化 犯罪圈扩张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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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路径选择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坚守——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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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方雅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67-78,122,共13页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公众的安全感需求与日俱增,适当犯罪化成为刑法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之举。犯罪化路径选择须注重立法犯罪化与司法犯罪化的合理调适,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细分两种路径的针对性以...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公众的安全感需求与日俱增,适当犯罪化成为刑法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之举。犯罪化路径选择须注重立法犯罪化与司法犯罪化的合理调适,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细分两种路径的针对性以及刑法解释技术的差异性,斟酌二者在成本与效率上的区别,正确审视法益的内在机能与象征性刑法的实际影响。鉴于司法及时性与立法稳定性之间的固有紧张,刑法与部分社会需求张力的弥合难以舍弃由司法犯罪化到立法犯罪化的转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较为全面的展现。正确选择犯罪化的路径应坚持以下四条位阶性规则:对不具刑事制裁必要性的行为,基于刑法最后性与谦抑性给予除罪化处理;对符合刑法相应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善用解释技术通过司法犯罪化予以规制;对难以被刑法既有罪名涵摄,但具备规制必要性的行为,通过刑法修正予以立法犯罪化;对司法犯罪化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应及时运用立法犯罪化手段予以匡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路径 司法犯罪 立法犯罪化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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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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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张圆国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7-73,共17页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犯罪立法 风险社会 罪刑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 谦抑主义
原文传递
“慎罚”的当代诠释——由《刑法修正案(八)》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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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荣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0-87,157,共9页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间没有不能逾越的鸿沟,加上对"人祸"的恐惧,近年修法过程中呈现犯罪化趋势。因此,为防止强大的犯罪化诉求令刑法过深介入社会生活领域,降低常见犯罪门槛须以慎用国家制裁为归旨;鉴于强大的犯罪化诉求可能...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间没有不能逾越的鸿沟,加上对"人祸"的恐惧,近年修法过程中呈现犯罪化趋势。因此,为防止强大的犯罪化诉求令刑法过深介入社会生活领域,降低常见犯罪门槛须以慎用国家制裁为归旨;鉴于强大的犯罪化诉求可能破坏罪刑规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必要"标准每每拷问犯罪化动议,可避免罪名冗杂。此时法律人执拗尤显稀贵。他们的质疑和追踪考察立法实效,旨在合理运用国家利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慎罚 慎刑 行政法 立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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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催收不予保护债务入刑的正当根据与规范诠释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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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杨婷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72-80,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新增之"非法催收不予保护债务罪"(暂定)以立法犯罪化的形式将非法催收不受法律保护债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备内在正当性,体现了刑事法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特定行为之社会危害流变性之间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新增之"非法催收不予保护债务罪"(暂定)以立法犯罪化的形式将非法催收不受法律保护债务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备内在正当性,体现了刑事法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特定行为之社会危害流变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完善相关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本罪的规范诠释应重视发挥刑法法益的解释论机能,以实现对相关行为不法与罪责的精准评价。在法益理解方面,应明确本罪罪刑规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利益;在客观行为方面,应体系性地把握"以此为业"的实质内涵,警惕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对缺乏"以此为业"性质、偶发性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催收行为,应认定为公民积极维权而予以除罪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催收不予保护债务罪 非法催债 立法犯罪化 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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