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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的“立法秀”--近世中国司法主权的收复与法律创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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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仁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1-90,共10页
1843年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到1943年司法主权的基本收复,历时百年。百年之中,除去列强在华司法特权的耻辱印记,争取司法主权独立,一直是国人特别是法律人努力奋斗的目标。为了让列强看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文本,自愿放弃在华司法特权,中国法... 1843年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到1943年司法主权的基本收复,历时百年。百年之中,除去列强在华司法特权的耻辱印记,争取司法主权独立,一直是国人特别是法律人努力奋斗的目标。为了让列强看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文本,自愿放弃在华司法特权,中国法律踏上了近代化征程。以1902年清末修律为起点,以1943年与主要列强签订收复司法主权协议为终点(1949年为实际上的终点),近代法律创制经历了半个世纪。纵观百年历史,司法主权的收复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实现似乎有着必然的联系,又似乎没有联系:列强并未因法律创制完备和司法改革进展而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中国也没有因为司法主权的收复,而走上法治之路。相反,司法主权完全收复后,法律近代化的步伐竟然戛然而止,近半个世纪的法律创制变成了一场"立法秀"。1949年以后,中国为了维护主权,毅然抛弃既有的法制近代化的成果,走上了另一条法律移植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秀 司法主权 法律创制
原文传递
“收受礼金行为入刑论”之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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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 吴林生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第28期190-190,192,共2页
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的行为,属于收受礼金行为。按照目前现行刑法,这种现象完全可以以贪污罪或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立法增设增法定刑较低的"收受礼金罪",非但没有必要,反而造成新的处罚漏洞。
关键词 收受礼金罪 处罚漏洞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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