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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缘由和界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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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约尔格·艾泽勒 蔡桂生(译) 《法治社会》 2019年第4期110-118,共9页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抽象危险型犯罪,乃是为了填补处罚力图和过失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以及为了解决刑事证明上遇到的困难。一方面,人们不宜笼统地否定抽象危险型犯罪,另一方面,立法者也不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在制定抽象...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抽象危险型犯罪,乃是为了填补处罚力图和过失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以及为了解决刑事证明上遇到的困难。一方面,人们不宜笼统地否定抽象危险型犯罪,另一方面,立法者也不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在制定抽象危险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在遵守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的同时,考虑规定“积极的悔过”并避免规定累积型犯罪。在规定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抽象危险型犯罪上,可以要求作案人至少预见到客观处罚条件的出现;在具体个案中出现无危险的行为时,可以在必要的场合针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的限缩,从而保证不违背罪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型犯罪 立法缘由 罪刑法定 目的性限缩 罪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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