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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灾害的致灾性三论--以“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效为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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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平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92-102,共11页
土壤污染灾害的危害在于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转性、难治理性、治理成本高和周期长,其酿灾潜势是非直观的。我国2000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复合型污染,可划为微度、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等五级。土壤污染灾... 土壤污染灾害的危害在于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转性、难治理性、治理成本高和周期长,其酿灾潜势是非直观的。我国2000万公顷耕地受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复合型污染,可划为微度、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等五级。土壤污染灾害存在着三方面:土壤污染的人为致灾性与个体致灾性,法律与政策层面的土壤污染灾害公共政策致灾性,地方立法建立土壤污染灾害控制机制的不力性。人的治灾性是遏制土壤污染灾害的重要力量,土壤污染灾害的防控制度与机制创新,是立法者应有的立法良知之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灾害 政策致灾性 人的治灾性 立法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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