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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法革新及司法解构——基于100起判决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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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腾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150-170,共21页
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 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到非刑罚处罚的目的,在行(责)、刑(责)之间构建了出罪的"进路"。逃税行为由列举式向概括式的变革使得单纯的不申报纳税行为被纳入规制范围,行为人通过退税环节骗取税款的行为应根据骗取税款的数额适用逃税罪或诈骗罪。对逃税"比例"进行核算时,应以财年为统计口径,以全部税种的应纳税额为统计总额。在尚无司法解释量化的前提下,实践中应以50万元作为逃税"数额巨大"的标准。行为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时,若数额及比例达到入罪标准,则从整体性评价全部逃税行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定在程序及实体层面影响该罪的运行:在程序层面,税务机关的先行稽查成为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已受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在实体层面,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因不具有实质危害性而不应作为逃税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立法革新 数额犯 出罪条款 实质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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