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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经营者数据竞争性权益归属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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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丽莉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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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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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660-66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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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科技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编号:2020RWB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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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是网络经营者开展市场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完全排他的数据权益归属则易产生数据利用率低与隐私安全风险等诸多问题,所以明晰网络经营者数据权益归属是数据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文章基于“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的理念,通过权衡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益、用户自由决策的权益和良性竞争机制产生的公共利益,肯定网络经营者对于其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有助于规制网络经营者利用数据资源过程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鼓励其作为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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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权益归属
竞争性权益
有限排他特征
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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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wnership of data rights and interests
competitive rights and interests
limited exclusiveness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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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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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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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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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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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5期57-6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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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驱动型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9)
2021年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数据垄断防控”(项目编号:211RTSTHN0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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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开、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承载着经营者的竞争性权益。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存在权利赋予路径和行为规制路径两种模式,基于数据集合法律保护实践和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需要,我国目前宜选择行为规制路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出现失灵,“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应增设数据集合保护条款。针对这一专门条款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明确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以“适用除外”的方式划定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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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集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性权益
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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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sets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competitive rights and interests
business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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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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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演进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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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迎春
廖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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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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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21年第2期85-9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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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能为市场主体带来显著竞争优势并驱动发展。当前,数据竞争日益激烈,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爆发之势,以数据不当获取、不当使用以及数据质量瑕疵等不正当竞争类型为主。在数据竞争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通过个案明确数据竞争规则。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时,应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数据竞争关系,应赋予对数据收集整理付出诚实劳动的竞争者数据竞争性权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获得授权许可并且不能对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形成实质性替代。为有效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可以借鉴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专条”中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保持谦抑性,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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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
数据质量
竞争性权益
实质性替代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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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fair Competition of Data
Data Quality
Competitive Rights
Substantial Substituti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s'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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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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