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15
1
作者 郑志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15-126,共12页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行为形态转化 补充责任
下载PDF
论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作者 刘惠明 翟佳炜 《长江论坛》 2022年第2期73-80,共8页
竞合侵权行为中的内部原因力存在着非常特殊的比例结构,其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侵权都有显著的区别。发生竞合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间接侵权行为,在原因力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需要对... 竞合侵权行为中的内部原因力存在着非常特殊的比例结构,其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侵权都有显著的区别。发生竞合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间接侵权行为,在原因力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实施竞合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并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畴应当重新进行构建。先付责任、并合责任都有各自所对应的行为类型。笔者从现有理论出发,通过将竞合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拆分,并将之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再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法律规定,将此类侵权行为形态与各类责任形态进行对应研究,最终将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侵权行为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 原因力 补充责任
下载PDF
原因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视角
3
作者 许添元 林宛民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17-21,共5页
原因竞合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应连带赔偿责任?原因竞合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也与行为关联侵权行为不同,依法只应承担按份责任。让对损害发生发挥了较小作用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是让侵权人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 原因竞合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应连带赔偿责任?原因竞合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也与行为关联侵权行为不同,依法只应承担按份责任。让对损害发生发挥了较小作用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是让侵权人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违背"为自己行为负责"原则及公平原则,对侵权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也会妨害行为自由,对社会发展不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下载PDF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被引量:82
4
作者 杨立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41-49,共9页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当代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 第三人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责任
原文传递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6
5
作者 杨立新 李佳伦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53-158,共6页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37条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过...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37条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侵权行为属于竞合侵权行为,其后果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通行物 高速公路管理者 竞合侵权行为 不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