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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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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扈春海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3期23-26,共4页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研究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主要是解决复数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竞合可分为四种类型: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研究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主要是解决复数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竞合可分为四种类型: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应允许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各项请求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有多重法律依据的单一请求权选择法律依据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 规范排除 选择 请求权聚 请求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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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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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2-43,共2页
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民法中的争论由来已久,所谓请求权竞合就是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项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解决各国没有具体的方案,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不论理论... 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民法中的争论由来已久,所谓请求权竞合就是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项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解决各国没有具体的方案,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不论理论方面还是实践中都有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事实 选择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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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路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再检讨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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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平 《太原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20-25,33,共7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在先"的特点,并准确把握结婚登记程序应有的制度定位,实体上以及程序性的婚姻登记瑕疵都应取道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行法中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可撤销的胁迫婚姻的规定应改为由法院单独主管。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上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不妥,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结婚登记瑕疵 婚姻纠纷 救济 竞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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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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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纯昕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75-88,共14页
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权利人同时依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已成为一种常规的诉讼策略,此时司法裁判面临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非单一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关系,而... 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权利人同时依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已成为一种常规的诉讼策略,此时司法裁判面临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非单一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关系,而应是一种多重关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构成规范排除竞合,商标法的专门规定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构成规范选择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规范行使权利。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保护领域,摒弃单一的知识产权法优先适用论,区分不同规范竞合类型构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规则,既符合民法学上的规范竞合理论,又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简便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争法 规范 规范排除 规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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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
5
作者 李建星 《法学》 2024年第12期125-141,共17页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 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债务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债履行“无须清算程序”,并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原则上,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应根据旧债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处于维持阶段还是被摆脱阶段,区分对待两债并存的效果。在新债被摆脱阶段,两债处于选择竞合关系,债权人不受其选择之拘束。债权人选择旧债请求履行的,可以按照旧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新债清偿 可诉请履行性 选择 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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