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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规则展开及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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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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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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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5期75-94,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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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购置价款抵押权具有的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第414条确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规则的突破,其不仅可对抗在先浮动抵押权,也可以对抗在先固定抵押权.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特定要件:首先,购置价款抵押权适用客体限于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有形动产;其次,购置价款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系购置物的价款,价款应涵盖债务人为获取抵押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以旧换新的“负资产”部分;最后,债权人须于宽限期内办理登记,宽限期的起算须满足合同生效与标的物交付两个标准.处理交叉担保、债务更新及再融资等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存续问题时应借鉴双重身份规则.当事人可就抵押物转让所得收益合意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以此保障购置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得以延续.因存货具有较其他担保物种类的特殊性,应设置特殊的购置价款抵押权规则,如规定即时登记规则,增设购置价款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明确存货购置价款抵押权间可设立交叉担保.就购置价款抵押权竞存规则而言,数个购置价款抵押权竞存时应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购置价款抵押权劣后于留置权、建筑工程承包价款优先权、标的物买卖前已设立的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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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置价款抵押权
超级优先效力
交叉担保
抵押物转让
竞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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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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