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第三人介入型因果关系与责任归咎分析 被引量:2
1
作者 张亚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15-18,共4页
在行为至结果的因果流程中介入第三人行为,使因果流程发生变化或者产生不同结果等情形时,如何解决前行为人以及第三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和责任归咎问题,是因果关系领域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应着眼于自我负责原则,具体衡量两种行为... 在行为至结果的因果流程中介入第三人行为,使因果流程发生变化或者产生不同结果等情形时,如何解决前行为人以及第三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和责任归咎问题,是因果关系领域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应着眼于自我负责原则,具体衡量两种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的影响力,分析最终结果是何种行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将第三人介入类型的责任归属问题圆满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行为 第三人介入型因果关系 自我负责原则
下载PDF
第三人介入婚姻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非法律构成要件的第三人介入
2
作者 谷钰莹 《科技视界》 2015年第16期285-286,共2页
对婚姻关系的非法律构成要件的第三人介入行为,如通奸、婚外恋等行为构成了今天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多有学者倾向通过修改立法条文将其纳入法律规范领域,这种声音在某种程度上因占据了道德高点而获得了支持,但却忽略了法律对道德规范领... 对婚姻关系的非法律构成要件的第三人介入行为,如通奸、婚外恋等行为构成了今天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多有学者倾向通过修改立法条文将其纳入法律规范领域,这种声音在某种程度上因占据了道德高点而获得了支持,但却忽略了法律对道德规范领域的侵蚀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英美以及大陆法系德国的相关刑事、民事法律均保持了对这一问题的某种克制,但来自对中华传统较好传承的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判例中暴露的问题带给我们一些更有价值的实践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介入 婚姻关系 社会传统
下载PDF
第三人介入侵权责任的理论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3
作者 童彬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6-100,共5页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经历了从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两个阶段。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中的法律责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顺位的不完全赔偿...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经历了从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两个阶段。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中的法律责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顺位的不完全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规定有违不作为侵权的基本法律原则;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精神。排除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有违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介入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原文传递
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4
作者 施涵琪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2-117,123,共7页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之认定。第1254条第1款的“侵权人”既包括抛物行为实施者,也包括第1253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何时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宜以坠物来源作为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依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分别适用第1198条第2款或第1172条,对前一条文之适用范围应作限缩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独立承担责任,相互间并无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 安保义务 第三人介入型侵权 补充责任
下载PDF
安全保障义务视角下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5
作者 李燕芳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5期81-86,共6页
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侵权理论之不足而发展起来的。认可其兼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周全保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义务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没有主动启动具有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侵权理论之不足而发展起来的。认可其兼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周全保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义务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没有主动启动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链。因此,其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较之作为侵权责任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不作为违法性、可非难性(即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对于第三人介入的侵权,宜将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缩为:第三人故意侵权,安保义务人过失侵权的情形,进而在立法上赋予该情形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 第三人介入 补充责任 追偿权
下载PDF
作为客观归责问题的所谓“救援者案件” 被引量:4
6
作者 赫尔穆特·萨茨格 梁奉壮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218-238,共21页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 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和第三人介入这两种情形。如果有救援义务的第三人介入,那么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原则上并不中断第一引发者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但是存在例外;对于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也应当补充修正性地适用第三人介入时客观归责的一般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救援者案件 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第三人介入
下载PDF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形态问题探析
7
作者 周婧 《广东法学》 2013年第3期45-47,共3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但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归属,存在广泛的争议。本文以安全...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但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归属,存在广泛的争议。本文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立法意图为基础,探析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与第三人介入侵权的责任形态问题,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介入侵权 责任形态
下载PDF
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证考察与理论进路 被引量:15
8
作者 魏昀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4-44,共11页
本文对司法裁判中涉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民事判决进行了全样本分析。既有样本表明实践中尚未形成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统一的裁判尺度。司法中的路径自觉一定程度明确了平台安保义务的内涵并厘定了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面,应对第38条... 本文对司法裁判中涉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民事判决进行了全样本分析。既有样本表明实践中尚未形成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统一的裁判尺度。司法中的路径自觉一定程度明确了平台安保义务的内涵并厘定了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面,应对第38条作整体理解,以回应司法实务中规范基础部分缺失的问题。解释论上,将第38条第1款确定为弱归责的安保义务,第2款为强归责的安保义务,整体构建基于价值衡量和风险分配的双层安全保障义务体系。责任承担方面,平台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承担呈现多元化。安保责任是介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不适用于平台安保责任。"相应的责任"是平台安保责任的最优表述,在客观上为理论继受和实践创新提供接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介入侵权 部分连带责任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37
9
作者 谢鸿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3-36,共14页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任,以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对个人承担消极的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后者要求处理者保障第三人不滥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其强度超过普通经营者的安保义务。在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时,下游损害的发生及其类型的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与下游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只对具有社会典型意义的下游侵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因第三人故意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信息处理者对下游损害依不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身份盗窃 安全保障义务 可预见 第三人行为介入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