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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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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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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税收关系中的适用——“王某诉律信公司案”析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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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霞 杨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3-91,共9页
税收关系作为“公法之债”,兼具公法与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属性。“税款缴纳”是税收债务中以金钱给付为核心的义务,具备与私法债务相似的可代为清偿性,因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第三人清... 税收关系作为“公法之债”,兼具公法与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属性。“税款缴纳”是税收债务中以金钱给付为核心的义务,具备与私法债务相似的可代为清偿性,因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第三人清偿税收债务后可获得代位追偿权。税收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税收优先权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由税务机关专享,若税收优先权随代位权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则偏离税法目的,并可能造成整体交易关系的失衡。因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后,虽可获得对纳税人的代位权,但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清偿 税收优先权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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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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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贤忠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8-92,共5页
合同无效的责任应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等,在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清偿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且不以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 合同无效的责任应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等,在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清偿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且不以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 履行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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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以《民法典》第524条为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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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创 《时代人物》 2021年第2期0066-0067,共2页
《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但是,“合法利益”一词本身内涵宽泛,学界通用的称谓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但是,“合法利益”一词本身内涵宽泛,学界通用的称谓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本文通过探讨,认为“合法利益”的内涵如下:一是现行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第三人对债务履行享有的利益;二是这种利益虽然未得到现行制定法的认同,但已经为社会普遍价值认可并且从长远看来也符合社会物质发展之需要的利益,亦可称之为合法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利益 债务履行 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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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缴税款的逻辑证成与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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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怡 姚艳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31,共19页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和理论,舍去“合法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将大量的代缴税款行为纳入第三人代缴税款规制中。以“目的合适说”构建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代缴税款后第三人享有“求偿权”而不是“代位权”;代缴税款前后的债权性质从公法性质转为私法性质,从社会功能型转为非社会功能型债权,第三人不享有专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具有回应税费承担条款争议和衡平纳税人权利之功能。其应在“以纳税人为主、第三人为辅”的纳税人主体意识基础上采用“设定技术”进行税法建构。同时其在民事领域的运用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缴税款 第三人代为清偿 正当性 求偿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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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研究——兼论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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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建辉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6-122,共7页
因我国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序。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该项权利可作为抵销的主动债权。惟债务人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抵销设定条件是否有效,此涉及抵销上的条件效力。推究当事人之真意,... 因我国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序。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该项权利可作为抵销的主动债权。惟债务人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抵销设定条件是否有效,此涉及抵销上的条件效力。推究当事人之真意,对该条件认定非为抵销所附条件,而系所谓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法定抵销 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原文传递
论第三人代缴税款后所得代位权于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限度——试与王霞、杨钺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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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小伟 夏颖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2-27,共16页
“王某某诉律信公司案”被评选为我国“2019年度十大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王霞、杨钺同志撰文反驳了法院的裁判理由,但其观点尚值商榷。“第三人代缴税款”现象在现实中确有发生,但我国税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可资适用。此种规范... “王某某诉律信公司案”被评选为我国“2019年度十大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王霞、杨钺同志撰文反驳了法院的裁判理由,但其观点尚值商榷。“第三人代缴税款”现象在现实中确有发生,但我国税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可资适用。此种规范缺位因违反“税法计划”而构成明显法律漏洞,对其的填补方法乃类推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据此,第三人代缴税款应能发生消灭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效果。税务机关接受第三人清偿后,税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得对纳税人行使代位权。针对第三人代缴税款后所得代位权于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限度问题,在解释上存在不同方案。让第三人取得税收优先权,更加符合税法目的,也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缴税款 破产程序 位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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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优化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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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文 柴芳玲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60-67,共8页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担保物权类型,其转让与代位规则的行使存在着理论争议。《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则的完善,尤其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法律地位的明确,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开拓了新路径,松动了某些特定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担保物权类型,其转让与代位规则的行使存在着理论争议。《民法典》下合同对第三人效力规则的完善,尤其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法律地位的明确,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开拓了新路径,松动了某些特定的船舶优先权绝对禁止转让模式。然而,当前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相关规则运用及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协调之处,人身属性海事请求权的转让与代位直接牵动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鉴于此,有必要从规则识别转向制度关联,在遵循《民法典》基本价值理念的同时,注重《海商法》规则的内生动力,从制度、理论及实践层面协调《民法典》和《海商法》之间的适用冲突,以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二者的优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船舶优先权转让与 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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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员工资请求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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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傲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82-186,共5页
船员工资请求权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其可否转移在理论界和海事司法实践领域中仍存在较大争论。海事请求权可通过转让和代位的方式转移,且代位仅指法定代位。船员工资请求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且允许船员工资请求权转让与... 船员工资请求权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其可否转移在理论界和海事司法实践领域中仍存在较大争论。海事请求权可通过转让和代位的方式转移,且代位仅指法定代位。船员工资请求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且允许船员工资请求权转让与保护船员基本生存权利的立法目的并不冲突,法律对船员的特殊保护不应体现在限制船员工资请求权的转让上,故船员工资请求权可以无限制地转让。第三人代为履行将发生法定代位的效果,支付船员工资属于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垫付船员工资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将产生代位取得船员工资请求权的法律后果,而非形成新的借贷之债,故船员工资请求权可以法定代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员工资 债权转让 法定 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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